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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最高法监督、审查回避及异地管辖魏都法院宋清辉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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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辉宋清辉 2026-05-19 13:28:5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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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6)豫1002民初358号案件依法监督、审查回避并指定异地管辖的申请书

   

  申请人:宋清辉

  被申请监督案件: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6)豫1002民初358号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宋清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1.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2026)豫1002民初358号名誉权纠纷案进行监督,审查该案是否存在因地方影响、地方舆论环境、地方标志性企业保护因素等特殊原因,导致当地法院不宜继续审理或者难以排除当事人和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形。

  2.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案由河南省外与本案无地方关联、无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责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指定管辖程序,将本案移送许昌市以外法院审理。

  3. 请求依法审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成员及相关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请求依法决定回避或者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处理回避申请。

  4. 在指定管辖、回避事项审查期间,请求依法中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避免在管辖和回避争议尚未处理前作出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裁判。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申请指定管辖及请求上级法院监督的程序权利。

  申请人获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宋清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豫1002民初358号。

  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该院因合议庭成员身体健康原因,已决定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员马巍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泽森、审判员马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目前本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申请人认为,本案已经不只是普通名誉权纠纷,而是涉及知名地方企业、公共舆论监督、消费者评论自由、企业名誉权边界以及地方司法公信力的敏感案件。申请人在案件尚处一审阶段依法提出本申请,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胖东来在许昌当地具有高度特殊影响力,本案由许昌本地法院继续审理,客观上容易引发公众对地方保护和司法中立性的合理怀疑。

  胖东来并非一般普通企业,而是许昌当地具有极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地方标志意义的商业主体。多年来,胖东来及其法定代表人于东来长期处于公共舆论场,被大量媒体、地方宣传、商业培训和社会舆论塑造为地方商业名片、零售样板、企业文化样板。

  正因为胖东来在许昌当地具有特殊地位,本案由其所在地基层法院审理,客观上容易产生以下疑问:第一,胖东来作为许昌本地标志性企业,与当地经济形象、城市形象、媒体传播和公共评价高度绑定,其诉讼利益可能已经超出单个企业名誉权纠纷范围;第二,本案涉及的是外地个人或公众评论者对胖东来的批评表达,而不是普通合同纠纷、买卖纠纷;第三,许昌当地公众、媒体、企业界和地方治理环境对胖东来普遍具有高度关注,本案由许昌本地法院审理,容易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担心案件受到地方舆论、地方利益、地方形象维护等因素影响。

  申请人收到的相关爆料和聊天材料显示,社会上长期存在“胖东来在许昌当地受到特殊保护”“相关争议在当地难以获得中立处理”的说法。申请人理解,匿名爆料本身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其至少说明本案在社会观感层面已经存在较强的地方保护疑虑。司法不仅要实际公正,也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公正。对于一件涉及地方明星企业与外部批评者之间的案件,如果继续由该企业所在地基层法院审理,即使法院主观上依法审理,也难以完全排除外界对地方保护的合理怀疑。

三、当地法院此前在胖东来相关名誉权案件中作出40万元高额判赔,足以引发对裁判尺度和寒蝉效应的合理疑虑。

  申请人并非空泛质疑许昌当地法院,而是基于已有公开裁判结果和社会观感提出程序性申请。公开报道显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曾于2025年5月28日公开审理胖东来与段某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判令段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的视频,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同时赔偿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该案属于消费者维权、网络表达与企业名誉权边界争议。公开报道显示,案涉争议起因于消费者对胖东来销售女士内裤掉色、穿着后过敏等问题的网络表达。胖东来后续进行了商品下架、检测并发布长篇调查报告,当地法院最终认定相关言论超出正当监督范围并作出40万元高额赔偿判决。

  申请人尊重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但从全国同类普通企业名誉权案件的裁判尺度看,40万元赔偿明显偏高。尤其是,该案同样涉及胖东来作为原告,且同样指向消费者、外部评论者或公众批评表达的边界。在此背景下,本案若继续由胖东来所在地基层法院审理,裁判无论结果如何,都容易被社会公众理解为地方明星企业在本地司法环境中获得强保护,进而削弱裁判公信力。

  申请人强调,本项申请并非指控具体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是认为:在胖东来已被高度地方化、符号化、样板化的背景下,且当地法院已有同类案件高额判赔先例的情况下,本案继续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已难以完全排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地方保护、裁判尺度失衡及公共批评空间被压缩的合理怀疑。

四、互联网舆论具有自净性和对冲机制,个别消费者批评并不必然导致胖东来遭受重大名誉损失;此前高额判赔更加凸显异地管辖必要性。

  互联网舆论具有明显的自净性和多元评价机制。网络空间中,单个消费者、单个博主或单篇内容的负面表达,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社会评价实质降低。尤其对于胖东来这样长期具有高知名度、高粉丝黏性、高媒体曝光度的企业而言,围绕其商品质量、服务体验或售后争议产生短期负面讨论,本身也会伴随大量支持、辩解、反驳和正面传播。舆论并非只朝一个方向扩散。

  以前述“红色内裤掉色、过敏”争议为例,该事件本质上源于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穿着体验、售后处理及企业回应方式的不满表达。该类争议即便引发短期网络讨论,也首先属于消费者监督和企业服务争议范畴。胖东来本身拥有庞大的品牌拥护者群体,长期被多平台账号塑造为“良心企业”“服务样板”“零售标杆”,其正面内容传播密度远高于普通企业。客观上,涉案负面表达并不必然足以造成其社会评价实质降低,更不足以当然推导出40万元经济损失。

  事实上,胖东来长期处于高度有利的舆论环境中。网络平台上存在大量持续赞美胖东来的账号和内容,当地媒体、地方传播渠道及商业自媒体也长期围绕胖东来进行正面报道、经验总结、模式推广和形象塑造。在这种舆论生态下,个别消费者或评论者的批评表达,通常会很快被大量正面内容、粉丝支持、企业说明和媒体报道所稀释、对冲甚至反向放大为品牌热度。

  因此,对胖东来而言,网络负面评价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名誉损害,更不能简单折算为高额经济损失。法院在认定企业名誉权损害时,应当综合审查企业既有知名度、正面舆论基础、粉丝支持程度、事件传播周期、负面内容占比、是否导致销售下降、客户流失、合作取消等实际后果,而不能仅凭“引发网络关注”“出现负面评论”即推定存在重大商誉损害。

  如果在缺乏充分经营损失证据、缺乏传播效果量化证据、缺乏负面评价占比分析、缺乏销售下降或客户流失证据的情况下,仅因个别负面言论即判令评论者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客观上会形成严重寒蝉效应:消费者不敢投诉,媒体不敢追问,博主不敢测评,普通公众不敢批评地方明星企业。

五、胖东来并非不可批评的“道德样板”,近年来持续出现价格、宣传、品控和消费者权益争议,足以证明其本应承担更高容忍义务。

  胖东来长期通过公共传播塑造“真诚、友善、良心企业、社会企业样板”等形象,并从中获得消费者信任、媒体关注和品牌溢价。既然胖东来主动把自身置于公共舆论场,主动将自身塑造成可供学习的商业样板,就应当接受公众对其价格、宣传、品控、售后、员工管理和企业主公共表达的检验。

  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在本申请中列举相关案例,并非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本程序中直接认定胖东来构成价格欺诈、骗取补贴、虚假宣传、篡改日期或销售不合规商品,而是用于证明:胖东来作为普通经营者,其价格体系、宣传叙事、商品品控、售后告知和生鲜管理均存在公共争议,并非天然高于其他超市,更不是不可质疑的道德样板。

(一)空调国补价格争议:足以引发公众对“良心定价”和补贴基数的合理质疑。

  申请人掌握的材料显示,同一销售方许昌市胖东来时代电器有限公司、同一商品“海信空调KFR-35GW/A330UPro-X1.1X42白特”,存在两张经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的电子发票:2026年1月8日价税合计2190元;2026年1月18日价税合计2590元,并载明国补388.5元、消费者实付2201.5元。也即,在国补周期内,同款商品票面价格较此前提高400元,补贴后消费者实付反而高于此前价格。

  该线索足以引发公众对国补前提价、补贴基数、公平交易和“良心价格”人设的质疑。即使相关行政机关尚未作出最终认定,这一事实背景也足以说明胖东来价格体系并非不可监督、不可评论。

(二)鸡蛋角黄素及高价鸡蛋宣传争议:争议核心不是“能不能吃”,而是“有没有如实告知、是否误导消费者”。

  胖东来销售的部分高价鸡蛋、散养蛋、可生食鸡蛋等商品,曾因角黄素检测、饲料添加、宣传真实性、人工着色与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引发争议。相关争议的核心,并非简单指向“食品安全是否合格”,而是指向:当商品以“散养”“天然”“蛋黄更黄”“不含人工色素”“高品质”等叙事获得高溢价时,是否应当如实披露人工添加饲料着色剂等关键信息,是否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

  胖东来后续虽发布检测材料并强调“合格”,但“合格”不等于所有宣传均真实、充分、无误导,更不等于高溢价叙事当然成立。该争议足以说明胖东来的食品选品、品质背书、检测公关和高溢价叙事,本身存在公众可质疑、可讨论的事实基础。

(三)星宇防切割手套“双生产日期”争议:涉及生产日期、标签真实性和供应链品控。

  申请人掌握的材料显示,在胖东来生活广场购买的星宇防切割手套BDL-035,其包装“生产日期”位置存在双层日期痕迹:下层旧钢印可辨,上层疑似二次喷码或覆盖;实物还存在擦拭发亮、旧钢印残留、钢印凹槽内墨迹残留、底封边二次压封且宽窄不一、封边不平等情况。相关企业解释中,又出现“包装批号”“下架”“退仓”“更改包装”“排查双生产日期”等不同说法。

  该争议足以说明,围绕胖东来销售商品的标签真实性、生产日期管理、供应商管理和售后处置,存在现实争议。胖东来并非一个在商品品控、标签管理、供应商责任链上无可挑剔的主体。

(四)港版游戏机销售争议:涉及商品版本告知、售后责任和消费者知情权。

  申请人掌握的材料还涉及胖东来销售游戏机过程中,被消费者质疑存在港版、水货、版本属性、售后保障、是否冒充行货或未充分告知等争议。该类争议本质上指向的是:销售者是否充分、准确、显著告知商品版本、保修政策、售后责任和与国行商品之间的差异。

  该争议足以说明,胖东来作为经营者,其商品版本告知、售后承诺、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等并非没有争议。公众和评论者基于此对其进行监督和批评,具有现实基础。

(五)三文鱼隔夜改日期争议:涉及生鲜日期管理和消费者知情权。

  申请人掌握的材料还包括胖东来生鲜商品“三文鱼隔夜改日期”等争议线索。生鲜商品日期标签、分装日期、加工日期、销售日期、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期,直接关系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若相关商品存在隔夜重贴、改标、标签含义不清或日期管理争议,则公众当然有权提出质疑,财经评论者也有权据此评价企业品控体系是否值得被神化。

  上述案例共同说明:胖东来并非“品控、品德、管理水平天然高于其他超市”的特殊主体,其仍然是普通经营者,仍可能在价格、宣传、标签、版本、日期、生鲜管理等方面出现争议。它本来应当对消费者批评、媒体监督和公共评论承担更高容忍义务,而不是将尖锐批评一概诉诸本地诉讼、高额索赔和道歉要求。

六、本案实质关系到公共批评空间和企业名誉权边界,不宜在地方企业所在地形成对消费者和评论者的寒蝉效应。

  本案原告胖东来主张申请人多次发表有关其企业的负面评论,包括“没有核心竞争力”“靠流量活着”“不务正业”“神话迟早破灭”等内容,并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要求删除、道歉和赔偿。

  申请人认为,涉案言论的核心争议并非简单事实造谣,而是围绕胖东来经营模式、流量传播、企业管理边界、企业主公共表达、价格争议、品控争议、消费者权益争议等公共事项所作的商业评论、价值判断和风险预测。

  如果本案由胖东来所在地法院审理,并在既有高额判赔先例的基础上继续作出对外地评论者不利的高额赔偿或公开道歉裁判,极易在客观上形成“批评地方明星企业即可能承担高额责任”的寒蝉效应。这不仅关系申请人个人权益,也关系公众对知名企业进行正常监督和评论的边界。

  更重要的是,胖东来一方面享受“良心企业”“地方名片”“社会企业样板”等持续正面宣传所带来的品牌信任和商业流量,另一方面又在面对消费者、博主、财经评论者的负面评价时,动辄通过本地诉讼、高额索赔、公开道歉等方式强力反击。该情形客观上容易被公众理解为借助地方司法和地方舆论环境压缩批评空间。为避免本案裁判被解读为地方保护或对批评者的高压式惩戒,依法指定异地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维护裁判公信力,也有利于厘清企业名誉权保护与公共评论自由之间的边界。

七、本案已经出现合议庭变更情形,申请人有理由请求对合议庭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进行审查。

  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通知,本案已发生合议庭成员变更。申请人并不当然主张现任审判人员已经存在违法违纪情形,但鉴于本案涉及许昌本地极具影响力企业,且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申请人有权依法请求审查本案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1. 是否与胖东来集团、于东来本人或其关联企业存在亲属、同学、朋友、业务往来或其他社会关系;

  2. 是否曾参与、接受、组织或支持与胖东来有关的地方宣传、调研、表彰、学习、交流等活动;

  3. 是否与地方政府、商会、媒体、行业协会等围绕胖东来的宣传、评价、商业活动存在工作联系;

  4.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或者足以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申请人提出本申请,并非对个别审判人员进行人身指责,而是基于案件特殊性,依法请求进行程序审查。

八、本案符合“特殊原因不宜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的审查方向,依法可以启动指定管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申请人认为,本案中的“特殊原因”并非仅限于法院物理上不能审理,也应包括案件因地方影响、地方利益、公共舆论压力、司法公信力疑虑等因素,导致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可能影响程序公信或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本案至少存在以下特殊性:第一,原告是许昌本地标志性企业,对当地经济形象和公共舆论具有特殊影响;第二,案件争议不只是企业名誉权,更涉及外部评论者对地方知名企业的监督和批评边界;第三,社会上已经存在关于胖东来与地方资源、媒体资源、地方保护关系的讨论和疑虑;第四,当地法院已有胖东来相关名誉权案件40万元高额判赔先例;第五,胖东来近年来围绕价格、宣传、品控、标签、版本、日期管理等方面持续存在公共争议,其本应承担更高容忍义务;第六,如由当地基层法院继续审理,裁判无论结果如何,均可能面临“地方保护”或“打压批评”的外部质疑。

  因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本案,或者责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启动指定管辖程序。

九、申请人并非规避审判,而是请求依法保障中立审判和程序公正。

  申请人郑重声明:本申请并非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审判,也不是拖延诉讼,而是基于案件特殊性,请求法院依法保障中立审判、排除地方影响、维护程序公正。

  申请人愿意依法应诉,提交证据,接受任何依法独立、公正、中立法院的审理。但申请人难以接受由原告所在地、且原告在当地具有特殊公共影响力的基层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异地管辖不仅保护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也有利于保护胖东来一方的实体权益。因为一旦由异地法院作出裁判,无论结果如何,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信服,也更能避免裁判被解读为地方保护或舆论施压下的结果。

  综上,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本申请,启动监督程序,指定本案异地管辖;或者责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指定管辖和回避事项,并在相关程序处理完毕前,中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清辉

  2026年05月18日

  

   

  附件目录

  1.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复印件;

  2. 胖东来起诉状、应诉材料、开庭通知或其他诉讼材料复印件;

  3. 涉案言论完整上下文材料;

  4. 公开报道:胖东来与段某“红内裤”名誉权纠纷案判赔40万元相关报道;

  5. 胖东来在许昌当地影响力、媒体报道、地方宣传、公共评价相关材料;

  6. 空调国补价格争议材料:2026年1月8日、2026年1月18日同款海信空调电子发票及查验记录;

  7. 鸡蛋角黄素及高价鸡蛋宣传争议材料:购买记录、检测报告、商品详情页宣传、胖东来情况说明等;

  8. 星宇防切割手套“双生产日期”争议材料:购买小票、实物照片、包装照片、旧钢印及二次喷码痕迹、相关说明等;

  9. 港版游戏机销售争议材料:购买页面、宣传页面、客服录音、包装、发票、售后沟通记录等;

  10. 三文鱼隔夜改日期争议材料:商品标签照片、日期标签对比、购买记录、现场视频、客服或员工沟通记录等;

  11. 关于互联网正面宣传环境、媒体报道、粉丝支持及舆论对冲机制的相关材料;

  12. 关于社会公众对本案地方保护疑虑的聊天记录、线索材料;

  1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4. 其他支持本申请的材料。

   

  说明:上述附件中涉及胖东来具体经营争议的材料,仅用于证明本案具有公共争议背景、合理评论基础及异地管辖必要性,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本程序中直接认定胖东来存在相应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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