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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独董任宁波嘉乐未披露申万宏源证券海通证券内核是否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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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凯IPO财经富凯IPO财经 2022-11-17 09:44:05 2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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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集团股份(以下简称 " 上海建科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程咨询服务、检测与技术服务、环境低碳技术服务、特种工程与产品销售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5,5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相关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拟募集 90,590.00 万元分别用于核心业务能力提升项目、企业科创中心和信息化能力建设项目、数智科技产业能力提升项目。 

图片来源: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
上海建科此次 IPO 采用 " 联席制 " 分别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申万宏源证券 ")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海通证券 ")为联席主承销商。保荐代表人分别为申万宏源证券刘 * 清、王 * 伟和海通证券刘 *、朱 * 峰。

  图片来源: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
申万宏源证券刘 * 清、王 * 伟,海通证券刘 *、朱 * 峰联席主券商撰写招股书(预披露更新)未将独立董事苏 * 认定为关联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办法》
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显示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包括 4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包括 1 名总裁、4 名副总裁(其中 1 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1 名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6 名。"


  图片来源: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
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显示,苏 *,男,1955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汉族,复旦大学毕业,博士研究生,教授。1971 年 9 月至 1979 年 8 月担任上海电力建设公司职工;1986 年 6 月至今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20 年 11 月起担任上海建科独立董事。


  图片来源: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

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显示,上海建科独立董事苏 * 同时兼任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独立董事,均认定关联方。

  图片来源: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
通过梳理发现,上海建科独立董事苏 * 不仅任职上述四家公司同时还担任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宁波嘉乐 ")任董事一职。申万宏源证券刘 * 清、王 * 伟,海通证券刘 *、朱 * 峰联席主券商撰写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却未将宁波嘉乐认定 " 关联方 " 也未在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 未披露 "。申万宏源证,海通证券保荐人撰写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更新)是如何通过 " 内核 " 审查。


图片来源:企查查

2022 年 5 月 27 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朱 * 峰曾因 " 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走访客户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 " 被 "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2021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孙 *、朱 * 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 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走访客户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 " 详情如下。
孙 *、朱 * 峰: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履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走访客户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 10 时 30 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A 座 17 层)接受监管谈话。

图片来源:证监会 · 行政监管措施
参考资料
1、企查查
2、证监会官网
3、上海建科招股书(预披露更新)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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