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与中国结算发布新规,助力境外机构参与债券回购

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深化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进程,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根据通知内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要求,同时满足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将有权在深交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在交易参与方面,通知明确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需委托具备深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以参与债券回购交易。在开展通用回购业务前,境外机构投资者需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与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对于接受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通知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深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地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一旦发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违规行为,交易参与人应依据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同时,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也需严格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结算风险的管理。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结算风险隐患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告,以确保市场的稳健运行。
此外,通知还强调,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在深交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全面监测。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将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查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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