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塑科技的骚操作:狂秀财务调节术东窗事发
作者|深水财经社 李肖
模塑科技被立案调查的谜底终于揭晓了。
11月24日,模塑科技曾对外披露,11月21日收到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违规,公司遭到了立案调查。
时隔一个月,模塑科技领到了“大罚单”,公司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副总、财务总监等集体被罚,数额在几十万至上百万不等。
而遭到重罚的原因,是公司2020年度虚增了3000多万元利润,占当年利润总额的95.24%,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虚增超九成利润
模塑科技公告显示,12月26日,公司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这三千多万的虚增收入共由四个组成方面。
1、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2、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
3、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00万元。
4、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多位高管遭重罚
根据相关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财务总监钱建芬,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总经理朱晓华,是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在审议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财务经理刘华,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二、对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三、对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四、对朱晓华、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罚单,董事长曹克波既是违法行为的决策者也是知悉者,其他几位高管,也都是知法犯法,配合参与实施了“财务调节”术。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2月,江苏证监局向模塑科技出具《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中披露,江苏证监局认定模塑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2020年度在公司报销的部分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公司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二是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劳务外包情况;三是孙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
眼下又到了12月份,随着巨额罚单的下达,模塑科技2020年度报告更多“隐秘的角落”也被扒出。这家公司似乎每到年关都会“渡劫”,而且爆出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在逐次上升,模塑科技真该吸取教训了,如果不能把“领导的手”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移除,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财务工作,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否则下一轮处罚或许就在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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