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在民事合同履约过程中,应当如何划分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0日,举报人张宏所在的惠旺农业公司与西安精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天504研究所下属公司,以下简称“精正公司”),就单位闲置的30亩撂荒地(废弃砖瓦厂)签订了八年的合作种养植合同。
2019年8月,精正公司新总经理李宁上任后,因个人原因于9月起不再收购惠旺农业公司任何产品,导致公司资金链断流、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同时,惠旺农业公司“莫名”成为被告,被法院判决“违反合同”,面临巨额赔款。
“劳模”投入几百万,签订了八年的合作种养植合同
举报人张宏是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店则沟镇马白沟村人,曾任马白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张宏因带领当地村民创业致富并取得突出成绩,先后被榆林市委、市政府授予榆林市“优秀共产党员”、榆林市“劳动模范”、“榆林市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2015年5月10日,张宏所在的惠旺农业公司与西安精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八年的合作种养植合同签定了一份名为《合作种养殖合同》的合同,约定由惠旺农业公司投资、精正公司无偿提供土地合作进行无公害种养植,并在市场批发价的基础上精正公司重新定价后优先购买惠旺公司的时鲜蔬菜及各种肉类产品,同时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正常解除合同,甲方收回土地及相关设施,所有临建和地面绿植归甲方所有。
合同第一项是甲方职责和义务。甲方提供种养殖土地30亩;提供沿道路两侧浇灌主管网;甲方为乙方有偿提供种养殖所需水、电资源;其中精正公司特别指出“甲方按市场批发价优先购买乙方产品”;达成协议后,惠旺农业公司先后投资近300万元修建了办公、生活以及504研究所实验员工食堂及生产等用房,并拉运和购买大量黄土、有机肥改良土地,修建猪、羊、鸡、鹅等养殖场进行大量养殖,栽植了各种经济林木。初期,双方合作基本保持正常的运营状态,生产运行良好。期间,共产生水电费四万余元。
精正公司“单方面违约”,导致惠旺农业资金链断裂
2019年8月,精正公司高层领导换人。9月起,精正公司就不再收购惠旺农业任何产品,导致惠旺农业生产的大量蔬菜滞销腐烂田间地头。
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按市场批发价优先购买乙方产品”,此时精正公司已经涉嫌违约。
而此时的惠旺农业因产品滞销,早已入不敷出,已经没有资金维持正常运转。
2021年3月20日惠,旺农业向精正公司发出书面说明函,请求精正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继续收购惠旺农业产品,同时公司卖出农产品后,才有资金缴纳此前未及时缴纳的水电费。然精正公司不但没有同意惠旺农业的请求,还于同年11月突然切断了对惠旺农业的给水和供电,至此,双方矛盾激化。
2023年5月10日,双方合同到期后,精正公司因拖欠水电费、占用场地,于7月4日将惠旺农业及张宏本人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惠旺农业的银行账户也于7月27日被扣押、冻结。
精正公司胜诉,究竟是谁违约在先?
张宏说:“我是一个农民、一个优秀共产党员、榆林市劳模、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我公司也是由我们家乡的父老乡亲合伙投资的民营企业,合伙人都是实实在在的农民、共产党员,与精正公司合作种养植原本是打算带领广大村民在奔小康的大道上更上一层楼,却万万没有想到他们竟然单方面毁约“不收菜”,并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使我公司园内种植的大量经济树木及蔬菜等因缺水枯萎、死亡,养殖的猪、羊、鸡、鹅、鱼程度不等的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23年9月25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陕0116民初15684号】民事判决书。惠旺农业及法人张宏败诉。判决惠旺农业返还精正公司土地;惠旺农业给付精正公司水、电费共计41759.6元及利息;惠旺农业赔偿精正公司租金损失;张宏对惠旺农业付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保全费533元由惠旺农业、张宏承担;案情受理费20593元,减半收取,由精正公司负担50元,由惠旺农业、张宏负担10246.50元。
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交付给被告惠旺公司,被告惠旺公司对案涉土地投入资金进行整改使用,期间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电费。2020年7月22日,原、被告针对Z2015-045《合作种养殖合同》的水、电费用进行确认,双方认可截止2020年7月22日,被告惠旺公司产生的水、电费用合计41759.6元。
因被告惠旺公司未按约定缴纳水、电费,2021年11月20日,原告停止给被告惠旺公司供水供电,2021年3月20日,被告惠旺公司发函给原告,要求对产生的水、电费用农产品进行折抵,原告未同意,为解决农业灌溉及家畜饮水问题,被告惠旺公司自行拉电线、挖水井,因涉及安全隐患及未报相关部门审批,均被制止。2019年9月后,原告不再从被告处采购农产品。2023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告知函》,告知被告合同于2023年5月10日到期,不再与被告续签合同,请被告做好终止合同准备工作。合同到期后,被告惠旺公司以土地投入资金过大,被告违约为由拒绝交还土地,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本院。”
按照判决书的时间顺序,是“2020年7月22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3月20日”“2019年9月后”“2023年3月27日”。
这样十分混乱且很极易引起人们误解的时间线,出现在判决书中,不知道是处于怎样的目的。
按照判决书的事件梳理,正常的时间线和事件轴是:2019年9月,精正公司不再采购惠旺农业产品;2021年3月20日,惠旺农业无法负担水电费用,惠旺农业要求用农产品折抵水电费被拒;2021年11月20日,惠旺农业拉电线、挖水井,精正公司出手制止;2023年3月27日,精正公司向惠旺农业发出不再续签《告知书》,直到最后的对簿公堂。
理清了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我们不禁发出疑问,究竟是谁违约在先?
业内人士有说法,违反合同的不是惠旺农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表示:本案精正公司与惠旺农业签定的合同,确立的是合作合同,精正公司将土地交给惠旺农业耕种,惠旺农业将种养殖出的无公害绿色产品转让给精正公司;精正公司对惠旺农业的耕作提供支持。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从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名称《合作种养殖合同》,以及合同开宗明义关于“种植无公害蔬菜和进行小型养殖”“合作种养殖生产,销售事宜”的明确约定,且合同甲乙双方“职责和义务”中都提到的“甲方按市场批发价优先购买乙方产品”的表述,都能得到证明。
杨立新教授认为,《合作种养殖合同》的核心在于为了种养殖而双方合作。从法理的角度讲,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必须相互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哪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哪一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惠旺农业没有按时缴纳水电费用,当然是履行合同义务出现的问题,似乎是违约行为,但是,在合同履行4年后,精正公司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而“不再从被告处采购农产品”,这构成根本违约,惠旺农业的“违约”,实际上是对精正公司根本违约行为行使了抗辩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看,精正公司提起诉讼追究惠旺农业的违约责任,惠旺农业应当提出反诉,追究精正公司的根本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惠旺农业没有提起反诉,没有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尽管如此,在本案上述事实中,精正公司的违约行为比较明显,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中,即使惠旺农业没有反诉,但是对其提出的抗辩也应当慎重对待,确认究竟是哪一方构成违约。法院就案办案,精正公司主张水电费违约,就只审理未缴纳水电费的事实,认定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在适用法律和程序上,都有欠缺。
对此,惠旺农业可以对确认自己违约的判决申请再审,另一方面,可以就精正公司的根本违约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另悉,2023年10月18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发出【(2023)陕0116民初156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2023)陕0116民初15684号】民事判决书出现了书写错误。原文“本案受理费205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陕西惠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负担10246.5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更正为“本案受理费20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9.5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陕西惠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宏负担979.5.5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而裁定书的发出时间,已经比最迟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的期限超过了八天。
关于精正公司和惠旺农业这场官司后续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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