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依法铲除套路贷高利转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毒瘤
——袁宜海等九公民关于郭玟良郭峰华父子及其家人以套路贷 利滚利 高利转贷等形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致多家企业及个人面临破产甚至家破人散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高利转贷罪的
报 案 材 料
第001次
研习组按:习总法治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和生命。”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知行合一”,切实践行习总法治思想,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报案人1:袁宜海,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江西赣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3 19651115 0918,住赣州市信丰县西牛镇高丘村李屋坑4号,电话:139 0797 6303
报案人2:李启力,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生,江西赣州市人,公民身份证号:362125 19640927 1011,住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明珠巷3号,电话:139 0707 2020
报案人3:刘小军,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生,江西赣州市人,公民身份证号:362125 19721214 4515,住赣州市上犹县油石乡油石村新屋映组,电话:138 0707 6216
报案人4:黄庆平,男,汉族,1964年9月30日生,江西赣州市人,公民身份证号:360111 19640930 0011,住赣州市章贡区大公路112号3单元205室,电话:138 0797 1446
报案人5:廖佐鹰,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生,江西赣州市人,公民身份证号:362123 19771115 1215,住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25号富升花园A栋1单元302室,电话:138 0358 9405
报案人6:陈定云,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江西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蟠龙镇蟠龙村张边组25号,公民身份证号:362101 19690615 2215,联系电话:188 7970 9999
报案人7:龙江华,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江西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海会路10号B栋2单元503室,身份证号:362101 19631203 2216,电话:159 7979 5139
报案人8:吴亚峰,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生,湖北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3-6号,身份证号:422103 19781227 0433,电话:186 7138 9167
报案人9:杨平健,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生,江西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崇义县长龙镇拔萃村茅坪组8号,身份证号:362126 19720723 1418,电话:139 7013 9158
犯罪嫌疑人1:郭玟良, 男,汉族,1966年9月9日生,江西赣州市人,身份证号:362123 19660909 0052,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话:133 0797 5485涉嫌罪名:一、非法经营罪;二、高利转贷罪。
犯罪嫌疑人2:郭峰华,男,1987年9月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2 19870904 003X,住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53号10栋101室,电话:138 7073 2215,涉嫌罪名:一、非法经营罪;二、高利转贷罪。
报案请求: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嫌犯郭玟良、郭峰华等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依法退回非法所得给被害人。
事实理由:一、郭玟良、郭峰华父子等人长期非法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郭玟良、郭峰华父子等人长期非法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依据。
1、郭玟良、郭峰华2012年以来长期、频繁地以月息4%-6%(年息48%-72%)的非法高利标准向报案人袁宜海经营的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江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放贷,累计放贷65,940,000元,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已还款138,852,314.2元,但至2019年1月11日,报案人袁宜海经营的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仍欠其35,996,680元,报案人袁宜海经营的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公司被郭玟良、郭峰华父子等人的高利贷压得倾家荡产、油枯灯尽。
在2012年,报案人1袁宜海因经营的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江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铭基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困难,经人介绍认识了郭玟良。郭玟良当时在赣州市从事多年“资金生意”的“行家”,虽收费高但资金实力雄厚。由于报案人袁宜海所经营的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当时所需周转的资金金额较大,且时间紧迫,最终于2012年5月18日按照每月4分的高息向郭玟良贷下第一笔400万元的借款,没想到自此报案人1袁宜海就陷入了郭玟良非法放贷的“牢笼”。
经报案人袁宜海初步统计,在2012年5月18日至2019年1月11日这段期间,郭玟良(或郭玟良以其关联人员名义)先后向报案人非法放贷86笔,每笔借款的利息从每月4分至6分不等,累计放贷金额高达65,940,000元。
但在借款后,报案人1袁宜海所经营的公司每次都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向郭玟良还本付息,且在同一段期间内,报案人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及房屋抵债等方式累计向郭玟良还款138,852,314.2元。
如果是按照法律规定允许的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每月3分(年息36%)计算,报案人公司不仅足额清偿了全部借款本息,还多付了郭玟良等嫌犯24,301,135.97元。然而郭玟良却逼迫控告人在2019年1月11日签下了所谓的“对账明细表”,强迫控告人“确认”仍欠其35,996,680元。即报案人公司借得累计借得郭玟良等人本金65,940,000元,连本带息应还174,848,994.2元(其中利息108,908,994.2元,已还利息72,912,314.2元,还差利息35,996,680元)。
之所以会造如此高额、不堪重负的利息,除了郭玟良等人是按照4-6分/月的非法标准收取高利外,更重要的是因为在多年的借贷过程中郭玟良采取多种典型的“套路贷”行为不断虚假垒高借款本金、重复以高利计取高利,具体包括:
(1)、在每次放贷时,郭玟良都会向控告人提出要收取属于行规的“断头息”。具体操作时,郭玟良会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报案人指定的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报案人(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逼迫报案人将首期利息转至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以致于报案人实际上并未完全取得“借贷”协议及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如在2012年5月18日,郭玟良在报案人人签署400万借条、向报案人指定的赣州市沐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00万元借款的同时,要求报案人将首期16万元利息转至其儿子郭峰华账户。
(2)、在多年的放贷过程中,郭玟良多次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的典型套路贷手段不断虚假垒高控告人的借款本金数额,并通过虚增的虚假借款继续攫取4-6分/月高息(年息48%-72%)。
在上述多年的借款过程中,为了达到攫取更高利息、甚至籍此占有报案人公司资产的目的,郭玟良多次通过熟练、“专业”的方式制造虚假资金给付流水的套路贷方式不断垒高借款本金。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郭玟良先是会要求报案人签署借条,并通过其本人或其关联人员账户将资金转给控告人公司的出纳。在转账的同时,郭玟良会与报案人公司的出纳杨丽萍在银行现场等待,并在款项到账后逼迫控告人指示公司出纳将转入的资金全部取现后拿走,且拒绝就收取的款项向控告人出具收条。
根据报案人的统计,郭玟良通过上述操作,从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制造了累计31笔、数额高达5012万元的虚假借款,并在之后持续以制造的虚假借款本金向控告人收取4-6分/月(年息48%-72%)的高利。
(3)、在多年放贷期间,郭玟良还会安排其所指定的关联人员为报案人偿还“借款”,继而与报案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作为常年专业从事“资金生意”的“行家”,为了达到“合法”地收取高息,在多年的借贷过程中,郭玟良经常会主动要求报案人进行“对账”,并将对账计算所得的非法高息安排其指定的关联人员为报案人袁宜海进行“偿还”,并同时逼迫报案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攫取更多非法高息。
例如:在2019年1月11日,郭玟良先是逼迫报案人袁宜海签订对账明细表,对过往借款中按照非法高利标准、到期利息重复计算复利、违约金等各种方式结算所得的非法收益款项359596680元进行“确认”,而后在同一日郭玟良要求报案人与其儿子郭峰华签订3600万元的借款合同。
2019年1月17日,郭玟良指示其儿子郭峰华向报案人公司财务人员杨丽萍的账户分两次共转入了3600万元。在郭峰华转账的同时,郭玟良与报案人公司出纳在收款账户银行现场等待。在3600万元到达杨丽萍账户后,郭玟良就立即在银行柜台亲自填写填转账申请表,将郭峰华转入杨丽萍账户的3600万元立即转回给其本人及其家人林小琪、殷茜账户(其中杨丽萍分别向林小琪、殷茜和郭玟良账户分别转回6000000.00元、25000000.00元和4956680.00元)。
为了控制、胁迫报案人,郭玟良逼迫报案人将经营公司所开发房产备案登记至其或其亲属名下。
在多年放贷过程中,为了能够控制好报案人,迫使报案人“配合”进行虚假资金走账、对账,郭玟良以所谓的“借款担保”为借口,逼迫报案人将江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赣州市南康区南水国际项目的全部未销售的资产(其中该项目南水国际小区A区1号楼超市,总共12间店面,房产价值上亿元)备案登记至其或其亲属名下,至今拒不归还。
郭玟良还强行霸占了控告人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密匙,籍此长期威胁、逼迫报案人“配合”,以便其顺利实施套路贷。
为了能让报案人“乖乖听话”,顺利实施套路贷行为,郭玟良在放贷初期就强行霸占了报案人投资的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及江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的密码器。由于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及江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通过密码器进行工资发放、工程款支付等行为。在郭玟良实际占有两家公司密码器的情况下,两家公司能否正常经营实际完全就得看郭玟良是否“配合”。籍此,郭玟良牢牢控制住控告人,让控告人不得不配合郭玟良一系列的套路贷操作。
2、多年来,郭玟良、郭峰华父子等人除给报案人袁宜海经营的公司非法发放高利贷款外,还向社会上许多公司及个人发放高利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仅网上能查到的涉及郭玟良、郭峰华父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就有17宗之多(其中2个案子借款数额利息待查外,仅15个案子涉及借款本金高达1亿4千余万元)。
(1)、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4)章民二初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郭玟良,被告永旭(赣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凯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金额150万元。
(2)、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赣开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郭玟良,被告江西凯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黄卫华、朱国平。借款时间:2014年1月27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2分。法院判决月息2分。
(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4)章民三初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郭峰华,被告吕志源、李爱珍、郭小年。借款时间:2014年8月5日,借款金额1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2分。法院判决月息2分。
(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三初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郭玟良,被告周运海、王华明、胡小明。借款时间:2014年3月10日,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2分。法院判决月息2分。
(5)、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玟良,被李日光、李尔多,吴宗明。借款金额198.123万元。
(6)、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峰华,被肖相平、张松梅。借款金额300万元。
(7)、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峰华,被告张祥进。借款金额50万元。
(8)、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赣州市中级法院(2016)赣07民终2988号民事判决书、(2019)赣0791执29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郭峰华,被告李起来、李尔多、曾艳梅、李日光。借款金额300万元。
(9)、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赣州市中级法院(2018)赣07民终480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郭峰华,被告尤新胜、尤美菊、章贡区新苑商务酒店、刘贤表、李尔多。借款金额200万元。
(10)、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79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郭玟良,被告文婷。借款时间:2014年8月25日,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8月25日-9月24日,月息3分。法院判决月息2分。
(11)、江西省信丰县法院(2017)赣0722执741号执行裁定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郭玟良、郭峰华,被执行人朱善姣、王翔、王斯兵、王晓林。借款数额待查。
(12)、江西省信丰县法院(2017)赣0722执740号执行裁定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郭玟良,被执行人邹佩君、郭志明、郭繁中、邹英杰、朱善姣、王翔。借款数额、利息待查。
(13)、赣州市中级法院(2018)赣07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郭峰华,被告肖相平。借款金额250万元。
(1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2019)赣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郭峰华,被告袁宜海、赣州市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江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时间:2019年1月11日,借期6个月,月息3分(年息36%),借款本金3600万元,法院支持月息2分。
(15)、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791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郭峰华,被告刘小军、黄国犹、江西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时间2016年11月26日,贷款期限2016年11月26日-2018年11月26日,工借款金额660万元,月息3分。法院判决月息2分。
(1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544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戴先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郭玟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二审判决书文号:赣州市中级法院(2018)赣07民终4131号民事判决书。借款本金100万元。
(17)、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定云、赣州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玟良。借款时间:2020年3月10日,借款金额79,821,530元,月息2.5%(年息30%).对应一审判决书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
(二)、郭玟良、郭峰华父子等人长期非法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郭玟良、郭峰华父子等人还用以报案人投资公司的房产抵押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向报案人进行放贷,非法获取高息,已涉嫌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15年1-2月,报案人1因公司经营资金短缺,打算以江西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赣州市南康区南水国际小区A区1号楼超市(12间店面)向银行进行贷款,但由于该等房产备案在郭玟良及其亲属名下,报案人1只得以郭玟良的名义向江西银行赣州南康支行进行贷款两笔共计3328万元【每个月的利息为164,736.27+200,661.6=365,397.87元,借款总额及利息数据详见江西省信丰县法院(2022赣07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2-3行,第11页倒数1-2行】。
然而以郭玟良名义获得贷款后,郭玟良却将贷款3328万元以借款名义出借给报案人1,转手此向报案人400,000元的利息,即每月向报案人1多收34,602.13元利息。
自2015年8月起,报案人1就还不起银行利息了。郭玟良就让报案人1每月从郭玟良处借400,000元,其中给银行还利息365,397.87元,郭玟良自己得到转代利息34,602.13元。而且这400,000元贷款书面约定是每月3%的利息,实际结算是按5%/月的高息计算,并且该利息以利滚利、复利的形式计算收取。郭玟良每月以对账单的形式对该组贷款的利息等要求报案人1承认,并逼迫报案人1写借款借条,以此达到侵占报案人1资产的目的,并以此违法所得高达数千万元。
到2018年12月30日,因为郭玟良利滚利的方法实在太可怕了,报案人1实在还不起了就不还了,把抵押的数千万元的房产就给了郭玟良。
自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30日,报案人1从郭玟良处借得本金就16,140,000元(其中含2015年4月15日所借的300,000元,7月13日所借的330,000元),因为郭玟良是按每月5%的高利计算,且是利滚利,为此三年多来报案人1给郭玟良所还的利息是本金16,140,000元的数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综上所述事实法律,报案人特此报案,提请政法机关明察。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报案人:袁宜海 李启立 刘小军 黄庆平 廖佐鹰
陈定云 龙江华 吴亚峰 杨平健
二0二四年一月九日
附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对帐单,借款确认书
2、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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