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索赔消息,收处罚决定书,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爱康科技最新索赔消息:
2025年12月1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0号。
经查明,爱康科技、邹承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爱康科技2019年至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一)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至2023年,邹承慧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分别为24,851.26万元、17,909.38万元、26,721.26万元、61,435.93万元、66,361.90 万元,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6.05%、4.19%、7.11%、19.15%、28.69%,爱康科技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至2023年,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为邹承慧控制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分别为95,623.04万元、6,100万元、18,920万元,余额分别为90,623.04 万元、24,723.04 万元、18,623.04 万元,余额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24.11%、7.71%、8.05%,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爱康科技通过少计借款费用方式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自然人资金往来,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经测算,爱康科技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少计借款费用、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660.50万元、979.60万元、3,357.29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36%、15.61%、456.51%,前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四)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以供应链金融业务方式,通过资金方,爱康科技子公司与实控人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苏州慧昊,实际形成23,447.88万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占当期净资产的10.14%。上市公司未按规定予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爱康科技2024年部分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情形
(一)部分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二)部分信息披露未及时
经查,爱康科技至少于2024年6月已知悉赣州光电涉诉,知悉相应民事调解、质押担保、执行裁定等相关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邹承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6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三、对邹承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袁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以及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易美怀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及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官彦萍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对周品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投资者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爱康科技索赔条件如下:
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002610爱康科技,且在2024年5月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为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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