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智最新索赔动态,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索赔征集中

ST远智最新索赔消息:
2025年12月19日,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经查明,远大智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提前确认电梯销售收入,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远大智能在部分非买断式电梯产品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客户未取得电梯控制权,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验收证明》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将安装调试后的非买断式电梯销售收入(含安装费)提前确认为营业收入,并结转对应的营业成本,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238,110.45元、66,225,698.72元、138,249,536.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15.22%、7.24% 、14.26% ;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582,136.17元、21,754,350.19元、30,445,464.70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24.23%;2022年半年度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
二、利用未实际履行的租赁协议确认租赁业务收入,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8月,某科技公司与远大智能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远大智能科技园办公楼A、B、C座及门卫(合计20,088.92平方米)、研发新厂房(10,405.96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0月,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厂房租赁协议》自租赁物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交房验收之后才正式生效。
其后,上述厂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始终未生效。但远大智能在未取得交房验收确认单的情况下仍确认对应租赁收入,导致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9,148,464.0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0.94%;虚增利润总额8,481,671.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2.47%。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3,238,110.45元、66,225,698.72元、147,398,000.33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15.22%、7.24%、15.2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2,582,136.17元、21,754,350.19元、38,927,136.04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1.48%、300.55%、286.69%;《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16,112,594.71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85%,虚减利润总额 23,450,082.3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2.96%,致使远大智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局决定:
一、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康宝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延邦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王维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陈光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张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七、对孙成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八、对王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投资者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远智索赔条件如下:
2021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002689远大智能,且在2023年4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为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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