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所及两名注会合计被罚没551万元!
文/梧桐兄弟
6月29日,新疆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所”)为八一钢铁2022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经查明:一、天健所出具的八一钢铁2022年至2024年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八一钢铁未在2022年至2024年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导致八一钢铁披露的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天健所在八一钢铁2022年至202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1、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2、其他应收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3、应收及应付票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4、关联方交易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田志刚、王瀚峣为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405,660.37元,并处以2,405,660.37元的罚款;
二、给予田志刚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罚款;
三、给予王瀚峣警告,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号 当事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田志刚,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瀚峣,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健所涉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健所出具的八一钢铁2022年至2024年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我局另案查明,八一钢铁未在2022年至2024年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导致八一钢铁披露的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天健所为八一钢铁2022年至2024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田志刚、王瀚峣,三次审计服务收费共计2,405,660.37元(不含增值税)。 二、天健所在八一钢铁2022年至202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天健所在2022年至2024年银行存款实质性程序中对八一钢铁大额资金流水实施了细节测试,但对抽取到的部分八一钢铁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判断不准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其他应收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天健所在2022年至2024年其他应收款科目审计程序中设计了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但在审计过程中并未就上述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获取到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八一钢铁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准确识别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性质。 (三)应收及应付票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天健所在2022年至2024年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科目的审计过程中针对八一钢铁与关联方之间的票据背书往来实施了细节测试,但未见实施审计计划中“了解交易事项的商业理由、检查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等审计程序的审计证据,未准确识别上述票据往来的性质。 (四)关联方交易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天健所在2022年至2024年审计过程中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过程中关注到了八一钢铁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但对资金往来性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天健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修订)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天健所在为八一钢铁2022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田志刚、王瀚峣是天健所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405,660.37元,并处以2,405,660.37元的罚款; 二、给予田志刚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罚款; 三、给予王瀚峣警告,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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