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民族品牌和企业 提升国际市场影响力
据了解,通达电梯成立于2001年,由1985年成立的张家港市电梯装潢厂转型而来,是一家专门致力于研发、生产与销售高性能空心电梯导轨等电梯关键部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荣誉称号,妥妥的拥有民族品牌的民族企业。通达电梯所开发的系列电梯空心导轨产品,已广泛用于东芝、通力、三菱、迅达、蒂森等国内外知名电梯企业,凭借产品的卓越性能,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
通达电梯投入大量研发成本,为民族品牌注入科技力量,在电梯行业细分领域形成了领先优势,由此招致国外及外资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通达电梯的一项核心专利“一种空心电梯导轨及其压导板和连接板”先后四次被提起无效宣告,其中就包括塞维拉提出的两次,前三次无效宣告的最终结论都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直至塞维拉最近再次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被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被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决定有效。该专利被这样反复多次提出无效宣告,一方面体现了涉案专利的高价值性和创新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竞争对手、尤其是以塞维拉为代表的外国企业及外国资本控制的企业,滥用利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对涉案专利及民营企业、民族企业的恶意。
通达电梯工作人员称,上述专利2013年7月25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2014年10月22日国家专利局审查通过授权公告,十年过去了,国家专利局又自行否定,个中缘由,无人知晓。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通达电梯的上述专利与作为对比文件的他国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用途、使用环境都不一样。通达电梯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是“空心电梯导轨”,赛维拉主张的专利公开的是“起重机设备及导向件”,具体来说是堆垛机设备及其支柱。通达电梯的专利要求保护的“空心电梯导轨”用于安装在电梯设备井中,对电梯平衡对重进行导向,完全不需要、实际上也起不到承重作用;而赛维拉主张的专利公开的是堆垛机设备及其支柱,该设备使用的支柱主要用于独立承重,该用途决定了支柱的结构必须要满足承重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通达电梯的专利和赛维拉主张的专利的不同用途决定了,各自产品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定结构,二者在结构上存在本质差别,正如《专利审查指南》中所举的“起重机吊钩”和“钓鱼用吊钩”的示例一样,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产品。通达电梯的专利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均不容置疑。
保护民族品牌和民族企业,意味着支持民族经济的发展。民族品牌作为民族企业的代表,其崛起和发展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民族品牌的壮大还能够提升民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
美方此举通过增强透明度要求,防范外国实体利用不透明投资结构影响美方知识产权安全,是美方继实体清单、出口管制后,又一针对中国高科技产业的精准打击手段,标志着中美科技竞争已深入知识产权核心领域。美方试图通过控制专利“攻防体系”,进一步压制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全球竞争力。
商务部11月18日表示,美方近期修改申请专利无效相关规则,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企业合法权利的歧视性限制。
当前,民族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专利创新成果的保护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信心,更影响行业创新生态的培育。
据悉,通达公司自专利授权以后,为辖区提供200余个稳定就业岗位,年均上缴税收近千万元,是区域民营创新企业的典型代表。这一点,苏州张家港市凤凰镇已经证实。
所以说,依法支持通达公司胜诉,既是对其合法权益的直接维护,也是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生动践行,更是向社会传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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