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因营销违规收警示函,年内被罚数次
2024年11月26日,广东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5号。
公告显示,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风控合规岗、信息技术岗、交易管理岗、账户管理岗等非营销岗员工下达营销任务;二是针对认购期基金产品销售设置特别考核激励;三是业务招待费用使用不规范,反映出营业部内部合规管理存在不足。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年内已收数张罚单
面包财经根据监管部门通报统计,年内东方证券收到多张监管部门开出的罚单。
2024年11月6日,北交所披露 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4年10月)。其中,东方证券因未勤勉尽责,被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本次监管涉及对象包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2024年10月15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文件显示,该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权、员工手机号码报备不完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7月11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件显示,东方证券未妥善保存重要信息系统业务日志,不满足故障分析、调查取证等工作需要,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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