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新三板”乌龙指案在浦东法院调解结案
全国首例涉“新三板”乌龙指案在浦东法院调解结案
乌龙指,作为一种独特的现象,在俗称“新三板”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曾数次出现。那么,作为因乌龙指成交的证券交易,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又是否可以撤销呢?
2016/12/16
这是全国首例涉诉“新三板”乌龙指案件,记者今天获悉,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去年底该案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眼花闹出乌龙指15秒损失400余万
2016年12月19日,兴源公司向“新三板”运营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发送了《交易操作过程说明》,对因自己公司操作不当引发的乌龙指一事作了详细说明:
2016年12月16日下午13点,全国中小股份交易系统开始交易,兴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作为当天的操盘人员开始操作股票交易。
王先生首次出价,拟以4.20元/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20000股。
王先生再次出价,拟以4.30元/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10000股。说明称,因王先生自身患有一定眼部疾病,加之尚未完全从午休状态中恢复过来,在第二次操作报价时,误将原计划出价的4.30元/股输为430元/股,出价后王先生并未发现错误。
王先生撤回了以4.20元/股价格购买信中利股票20000股的委托。
王先生再次出价,拟以4.20元/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10000股。委托指令发出后,王先生发现第二次出价的错误,但此时已经以430元/股的价格购入信中利股票10000股。
当天交易结束后,根据新三板交易系统披露的信息,兴源公司已经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以430元/股的价格分别向上海合之力买入信中利股票6000股,向深圳恒泰买入信中利股票4000股。由于该笔交易自错误协议定价委托买入到成交仅用了15秒的时间,王先生虽及时发现委托有误,但已无法撤销。
协商撤销未果分别起诉在沪诉讼以调解结案
兴源公司认为,这两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向上海合之力、深圳恒泰主张申请撤销交易,双方相互返还股票及现金。协商未果后,2017年4月7日,首先在浦东法院将上海合之力告上法庭。
在民事起诉状中,兴源公司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6日13时01分24秒成交的编号为20310号的股票交易合同;二是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票购买价款人民币258万元。
审理中,法院就合同撤销的后果向双方释明后,原告提出,愿以不超过合同标的258万元的20%,即51.6万元,作为损失赔偿给被告;原告不返还被告6000股信中利股票,可按信中利股票停牌前19.15元/股的价格,支付给被告相应折价款,并赔偿被告交易税费4450.5元。三项合计63.535万元。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以430元/股价格买入涉案6000股信中利股票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第二,涉案交易合同能否撤销。
其发出的430元/股的买入指令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意思表示错误,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认可交易的合法性,应优先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撤销系争交易合同则违反了证券交易的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另外,不排除原告故意输入430元/股价格的可能,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按照误解处理,交易价格未超出投资者认知范围,操作风险是交易风险的一部分,原告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
后经法院调解,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合之力支付原告兴源公司180.6万元,涉案的6000股信中利股票归原告所有。(王治国)
新闻链接:新三板乌龙指现象何以多发?
据财经媒体报道,新三板曾数次出现乌龙指现象。
据分析,乌龙指成为新三板独特的现象,与新三板的交易制度有关。新三板有1万家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与做市转让方式平分秋色。
协议转让虽然同样也能达成交易、形成价格,但与股民熟悉的A股竞价交易不同。在协议转让中,系统不会自动为买卖双方撮合交易,投资者需要手动进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成交。所以,协议转让中,市场遵循的不是价格优先,而是时间优先,全凭投资者眼疾手快,才能抢得最优价格。
由于交易流程中的人工操作成分较大,交易者一旦发生操作疏忽,极易出现乌龙指。而且,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规则原先并未设涨跌幅限制,在此种交易规则下,一旦投资者输错交易价格而出现大乌龙指,极易引发价格剧烈波动,甚至有人借此操控股票价格。
为了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7年3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实施的《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据介绍,新规实施后,将有效避免乌龙指现象再次出现。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董秘考试每日5题
1.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对于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促进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下列关于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依法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履行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
B.非上市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公众公司的各项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C.全国股转系统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严格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管
D.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2.关于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股转系统执行挂牌公司申请文件申报即披露﹑即担责的制度,发现申报不实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B.全国股转系统制定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建立完善挂牌公司监管档案,完善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
C.全国股转系统处理与挂牌公司相关的所有投诉举报
D.全国股转系统规范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及时移交
判断题
3.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TRUE() FALSE()
4.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
TRUE() FALSE()
5.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TRUE() FALSE()
1.试题答案:A,B,C,D
解析:详见《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表述。
2.试题答案:A,B,D
解析:根据《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二)﹑(三)条,全国股转系统处理与挂牌公司相关的属于自律监管范畴的投诉举报,选项C错误。
3.试题答案:TRUE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故表述正确。
4.试题答案:FALSE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该说法是错的。
5.试题答案:FALSE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该表述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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