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宏观环境趋紧 上交所多管齐下化解风险
来源:证券时报
近期,国内信用债市场需求继续弱化。记者注意到,交易所市场资金面整体较为平稳,现券收益率以上行为主,但部分短期流动性压力较大的民营企业以及负面消息较多的房地产企业相关债券,收益率上行幅度较大。总体来看,受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去杠杆等影响,近年来企业融资渠道受到限制,融资成本有所上升,偿债压力不断增大。
对此,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有关负责人称,相较于其他市场而言,上交所债券市场公司债券未到期违约率仍处于相对低位,目前约为0.2%。同时,上交所始终秉持积极应对严峻风险形势的理念,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制度建设,提前部署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全面加强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监管。
市场风险偏好缘何降?
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我国信用债市场需求总体疲弱,净融资量低迷。进入2018年一季度末前后,市场情绪回暖,央行结构性降准推动需求释放,债券融资成本有所下降,信用债的供给量出现反弹。
然而进入5月后,信用债发行量再度回落。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这与上市公司补年报等季节性原因有关,但与往年同期相比,今年这一情况还与资管新规落地后需求弱化,尤其是信用事件频发导致市场避险情绪发酵、风险偏好降低有很大关系。
一个佐证是,今年以来的信用债供给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低等级品种占比压缩十分明显。据统计,含到期因素,今年前5月AA级以下评级债券净融资量为-1100亿元。4月以来,债券取消发行的数量也明显增多,同时出现了债券发行量明显低于预期的案例。
研究人士称,本轮信用风险的暴露主要源自外部融资渠道收缩,而不是经营层面的盈利恶化。他们认为,这一趋势短期内难以扭转,低资质信用债的风险尚未释放完毕。
自律监管强调信披真实
证券时报记者从一些违约债券的投资者处了解到,他们希望有关部门在风险处置及偿债安排上,能适当向个人投资者倾斜。也有人认为,除了发行人应负的直接责任外,券商中介机构等受托管理人、相关地方政府,甚至交易所等前端审核、存续期监管部门,或也存在“不尽职”行为。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研究人士表示,债券违约不能简单盯住个案本身,更不能认为就是交易所审核不严所致。虽然交易所负有自律监管职责,但监管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充分,最需要防范发行人刻意造假或者中介机构不尽职。而交易所方面主要还是文本审核与形式审核,更重在合法合规审核,并提示信息披露风险。
“我国债券市场1981年就有了,那时候是计划管制,从没有违约现象。但管制不是万能的,它遏制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开放发展。所以说,市场化与法制化的过程中,违约或许也是一个必由之路,刚性兑付必须坚决打破。”该人士说。
证券时报记者掌握的信息显示,近年来,上交所始终高度重视信用债券风险防控工作,持续深化风险管理体系建设。2017年3月与2018年2月,上交所分别发布实施了《上交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受托管理人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尽早摸清风险底数,为2018年及以后的公司债券风险防控夯实基础。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旁听上交所公司债券审核现场时发现,某只债券的发行审核是否通过,从最初的材料受理到文本审核,再到反馈会以及专家会环节,都需严格履行既定流程。只有融资部门审核人员一致通过后,才能进入到封卷审核以及最后的证监会审核环节。
记者此番参与体验的是“专家会讨论环节”。对于某只“小公募”债券,上交所专家阐述了发行人公司的基本情况,并重点针对与偿债能力有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有息负债、外部信用评级、营销金额、各类应收及应付账款等情况,分门别类做了介绍讨论。证券时报记者在现场看到,与会专家基本同意该债券发行审核通过,但仍严格要求公司后续补充“与应付账款有关的信息披露,并补上与之有关的分类指标”。
风险化解需多管齐下
记者了解到,2018年即将到期或面临回售的公司债券中,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资质相对较好,七成以上的发行人属国有企业或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上的,风险爆发隐患相对较小。
从历史数据上来看,上交所上市公司仅有2只债券尚处于违约状态,违约金额相对较小且均为私募债券,未对市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目前上交所正积极督促推动相关违约处置工作。
上交所债务业务中心负责人介绍,近几年,上交所通过风险监测、排查等多种手段,对涉及风险的债券及时干预,综合研判个债的不同风险特点,协助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截至目前,上交所已协调化解多只上市公司债券的兑付兑息风险。
另外,针对2018年到期兑付的债券,上交所已要求受托管理人对今年到期或回售债券中的重点行业、其他高风险发行人进行风险排查,评估债券风险,提前部署并落实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在债券到期回售前2个月,加强对风险类、关注类债券的监测力度,督促受托管理人查明发行人偿债资金安排及投资者回售意愿。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债券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通过电话沟通、书面督促、书面问询、约见谈话等一系列监管措施,严格督促市场主体履行职责。对于经初步排查存在较高风险的债券,上交所将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处置预案,为风险化解创造时间窗口。
“在总结违约案例处置经验时我们发现,个债适合的处置方式及程序路径均因债而异,需要根据发行人风险暴露时的经营、财务状况去做具体处理。因此,有关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发行人偿债意愿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化解处置方案。”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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