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稿公布
乐居买房讯 12月20日,西安住建局发布关于《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优化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负责对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联系协调银保监部门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受委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管理
住宅类项目正负零以上单方工程造价不得低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示的西安市住宅单方工程造价,不得高于3800元/平方米(毛坯)、5500元/平方米(全装修)。
调整重点监管资金最低、最高额度标准;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算标准。
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住宅及商业类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正负零(工程形象进度)至首次不动产登记期间产生的费用,车库根据实际用款进度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严禁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
预售资金拨付使用
规定的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5个节点及对应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35%、50%、95%、99%的拨付比例,仅作为到达节点之前的最高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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