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生物历史代持藏国企关联 隐秘持股背后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生物”)一直专注于香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形成了松节油、柏木油和全合成三个产品系列,具体产品主要包括檀香系列、甲基柏木酮、突厥酮系列等近 40 个细分品种,产品主要供下游作为配制日化香精的原料。
保荐机构为长江证券(郭忠杰、李宏强)、中汇所( 韩坚,朱晓鹏,方赛 )、国浩律所(杨钊,王晓丽,郭政杰)。

格林生物设立之初的原始股权架构或触及法律合规红线。追溯至1999年格林生物前身设立之时,创始人之一的陈波在名义上出资,但其实际系代其父亲陈家德持有公司股权。结合当时的背景资料,陈家德在此期间担任了建德市日化研究所负责人及杭州新安江香料厂厂长,两家单位在当时均具备明确的国有企业性质。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各项严厉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被严禁私自经商办企业或在同业竞争的私营实体中持有暗股。




这一代持安排存续长达数年,其实质是国家公职人员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具有关联甚至同业竞争关系的私营企业中违规隐名持股。格林生物在回复文件中虽试图以“当时不知悉相关管理规定”为由来解释这一代持行为的合理性,但这在证券法律框架下显然不具备对抗违法事实成立的阻却效力。更为疑惑的在于,这种基于特殊职务便利建立的隐秘持股关系,是否存在当年利用职务之便,将杭州新安江香料厂的国有专有技术、核心客户资源或关键无形资产向私营企业格林生物进行非法低价转移或无偿输送的嫌疑?
面对上述历史沿革中的重重疑问,长江证券郭忠杰、李宏强在执行尽职调查是否避重就轻?针对陈家德的历史代持违规及衍生出的国资流失潜在风险,长江证券郭忠杰、李宏强是否能获取当时属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等行为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务经济犯罪”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无异议确认函?仅凭当事人的口述回溯便草率出具了合规结论。数据矛盾致逻辑失效,长江证券郭忠杰、李宏强在历史沿革核查中或缺乏实质性穿透,或导致格林生物股权架构的真实稳定性与历史原罪的清洗彻底性或均未得到可靠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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