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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将落地:上市公司市值对赌无效,不当执行后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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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筹企业评论蓝筹企业评论 2025-11-07 08:59:32 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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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后,共收回1100多封社会意见。我们整理了40万字,逐条梳理,吸取了诸多合理化建议,优化完善了部分条款内容。”

  在11月5日举行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对赌协议条款专题研讨会”上,来自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在完成最后调整后将尽快提交审委会审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一裁判尺度。

  此次专题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机构联合主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司法部门和高校的法律、财经专家参与研讨。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围绕‘对赌协议’设立了4个条款,特别是征求意见稿第82条明确规定,对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进行以市盈率、市净率等股票市值指标对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这是一项重大的法治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表示,投资人要求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签订市值对赌协议,是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的一类新做法,“该类行为极易诱发大股东操纵股票市值的风险,破坏证券市场公正价格形成机制,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平等原则,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但由于法律规定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各级法院对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认知不清晰,导致法律实践中出现标准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错误判决。此次司法解释对这一行为进行明确禁止,能够有效弥补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保障我国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表示,对于上市公司的这两类条款,为维护资本市场基本秩序,对诱发违规、不合理冲击股价的行为效力说NO,是有必要性的。

  此前,我国各级法院也有这样的判决实践,但是面临说理不统一、说理困难、说理依赖抽象民法原则的难题,如通过这样的条款,有利于裁决的统一与裁判依据的简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教授同样支持该条款应尽快出台。他认为,一份合同是否具备履行可能性,是判断其效力的关键依据。

  股价挂钩型对赌协议能否达成合同目的,受宏观经济、市场情绪、行业发展乃至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不是公司实控人和管理层通过努力经营就能实现。

  该类对赌协议本质上已类似于非理性的“赌博协议”,法律应明确区分具备履行可能性,与完全依赖运气、纯赌博式的协议,前者受法律保护,后者应认定无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认为,不同于对普通公司的对赌监管,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的对赌监管需更加注重保护第三人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他建议除了目前解释中提到的“市盈率、市净率等股票市值指标条件”的对赌无效,上市公司股东之间以其他条件对赌的也应该无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认为,“对赌协议”的投资方式在我国存在多年,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特殊形式,此次司法解释是一次重大的进步,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市值对赌不予支持,受到一致认可,将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共同良性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赵锡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专家提出,此次司法解释将帮助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统一裁判尺度。

  据专家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与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相违背的各种疑难案例,此时,应充分理解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精神方向,避免因司法机关不当执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司法定披露内容和已公开的资料信息整理,文章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参考。

  睿蓝财讯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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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蓝筹企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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