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600777) 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被罚,正式处罚下达
始建于1985年,1996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过近几年的战略调整,公司主业已从原来的房地产、建筑安装、电缆等传统产业转型至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
违规大事记(时间线)
2016年6月1日,恒天龙鼎签订《基金合同》并出资5亿元,参与“”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
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正和兴业承诺将回购恒天龙鼎持有的上述基金份额。
2017年10月间,恒天中岩受让上述基金份额,并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将回购该基金份额。该《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应当支付的回购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事后查明)。
2018年12月18日,新潮能源收到北京高级法院《应诉通知书》,上述担保纠纷随回购案件纠纷一同进入诉讼,新潮能源被恒天中岩(原告)追加为被告,并被要求对61333万元回购款及违约金合计67682万元承担连带担保的偿付责任。
2018年12月18日,上交所发出《涉诉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就上述担保纠纷及担保案值67682万元,要求新潮能源就“担保事项的签章人及知情人情况”以及“为第三方的回购款提供担保的原因”等10个疑问,向公众披露、答疑。
2018年12月20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冻结原因为上述担保纠纷案件,多家银行账户资金合计2958万元已被北京高级法院冻结(约占公司货币资金总额9.51亿元人民币的3.11%)。
2018年12月26日,新潮能源对上交所的问询函回复称,应时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黄万珍和时任总经理胡广军的要求,公司曾于2017年10月在一份名为《保证合同》的文件上盖章,但未对用印文件留底,并且《保证合同》未遵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规定,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任高管层该笔担保不知情,亦不排除他人伪造公章等情况,公司无法确认案涉担保是否属实,公司已报案,但公安机关尚未就是否正式立案侦查做出明确答复。
2019年4月26日,新潮能源发布《年报》,年报显示,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尚未就是否正式立案侦查作出明确答复。
2019年5月22日,上交所发出《年报问询函》,要求新潮能源披露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明确说明相关责任方。
2019年6月11日,新潮能源对《年报问询函》回复称,公司尚未收到开庭通知,公司将根据案情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前公司已报案并且已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经自查,公司现任高管层均表示对案涉担保事项不知情。时任高管层除监事杨毅之外,其他人员均表示不知情。
2020年4月28日,上交所发布《2019年报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就前期担保纠纷案件,要求新潮能源补充披露最新进展情况。
2020年5月12日,新潮能源回复以上《问询函》称,公司已于2020年3月份收到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正和兴业对本案一审管辖异议裁定提起的上诉请求,北京高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后续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5月30日,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043 号)。因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同日收到《调查通知书》的还有公司前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前任监事杨毅。
2021年4月6日,新潮能源公告称,北京高院已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初 59 号,原告恒天中岩已于2021年3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高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这意味着新潮能源已不再是该案被告。
2021年12月25日,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潮能源违规事实已实锤。
根据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一)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二)对黄万珍、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三)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新潮能源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索赔弥补损失。
目前,新潮能源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索赔条件
在2017.10.17至2018.12.18(含当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600777)股票的投资者,并在2018.12.19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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