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华州精神病医院“本领大”,《律师函》来“打”天下
2023年9月24日,本网接到群众反映,称“陕西华州的吝某因病于2020年3月17日入住通用环球中铁精神病医院(华州精神病医院),因骨折病危于2020年4月7日出院后转入渭南市中心医院和西安唐都医院,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吝某去世前,其丈夫代其打官司,华州区人法院 (2021)陕0503⺠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该判决于2022年6月7日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5民终8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在渭南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期间,吝某家属通过华州区卫健局刘某得知,通用环球中铁精神病医院(华州精神病医院)基本没有注册医生,甚至吝某当时的主治“医生”罗彬彬根本就没有医生资格,更谈不上注册。吝某家属悔断了肠子,表面上看起来如此正规的一家医院怎么连一名合格的医生都没有?在多次找卫健局反映无果后,于2023年8月7日向华州区检察院举报,2023年8月9日华州区检察院收到举报,但至今没有回复,2023年8月12日向华州区公安局举报华州通用环球精神病医院院长王荣、罗彬彬涉嫌非法行医罪,华州区公安局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举报,但吝某家属索要受案回执,至今未果……”
基于以上事实,本网发布了一篇标题为:《以案说法:当事人举报非法行医犯罪公安机关不出具受案回执怎么办》的普法文章,该文发出后,华州公安,检察院方面对于本案至今还未有任何进展,但是在2023年10月8日,本网却突然收到了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徐秀明、马钰律师签名)致华夏公明网的《律师函》(电子邮件形式),10月9日又收到其通过EMS邮寄来的正式文件,函件内容如图所述:


收到此《律师函》后我单位高度重视,并经本网领导及政法顾问严格复查了前述《以案说法:当事人举报非法行医犯罪公安机关不出具受案回执怎么办》的内容及证据材料后,第一时间就“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及本网公开进行了回复,以下为复函的全部内容:
华夏公明网关于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之
复函
编者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和生命”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
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
您们好!贵所2023年10月8日寄来《律师函》(徐秀明、马钰律师签名)已收悉。此函件中强烈指责说本网于“2023年9月24日发布的标题为《以案说法:当事人举报非法行医犯罪公安机关不出具受案回执怎么办》一文中有大量不实内容,恶意抹黑、诽谤通用环球中铁精神病医院及院方有关人员。文章中涉及的吝某某与通用环球中铁精神病医院的纠纷,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法院 (2021)陕0503⺠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吝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纠纷现已处理完毕,相关医疗工作人员具有执业资质。”
接到贵所投诉,本网高度重视。经本网领导及政法顾问严格复查了前述《以案说法:当事人举报非法行医犯罪公安机关不出具受案回执怎么办》的内容及证据材料后,现特向贵所函告如下,提请明察:
一、贵所来函中指出文中有“大量”不实内容,具体指在哪些方面,提请一一列出,并附上相关证据资料,以公函形式发至我单位邮箱,我单位将高度重视,并严格审查。
二、对于贵所函中所说“华州区法院驳回了吝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纠纷现已处理完毕”一事,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是:华州区法院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22年6月7日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5民终8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此情况,前述《以案说法:当事人举报非法行医犯罪公安机关不出具受案回执怎么办》文章内容中亦中明确提到“渭南中院依法撤销了华州法院的判决”。

不仅如此,文中也清楚的表述了“当事人已向华州区检察院、华州区公安局举报华州通用环球精神病医院院长王荣、罗彬彬涉嫌非法行医罪……”的基本事实,不知贵所有无认真阅读前述文章内容?
另,目前该案当事人正在努力维权中,贵所函中所讲“纠纷现已处理完毕”之说不知由何而来?
三、对于贵所函中所讲“相关医疗工作人员具有执业资质”的说
法,还想请问:该医院工作人员罗彬彬是于何时取得的执业资质?
前述文中表述“吝某因病于2020年3月17日入住通用环球中铁精神病医院(重用名“华州精神病医院”)”,有罗彬彬签字的诊断手续为证,而据罗彬彬的执业资质证上显示其执业资质证的签发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2021年11月19日(补发)”。前述文中所述内容的时间节点在于该工作人员罗彬彬是于何时取得的执业资质,吝某某于何时就的诊。

基于这个事实,那么请问:该工作人员罗彬彬是在吝某某就诊之前取得的执业资质,还是就诊之时已有资质,还是在吝某某就诊几个月后才取得的资质?
再问: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之前非法行医难道不是涉嫌非法行医罪吗?
另,贵所是否详细了解过在受害人住院之时,华州精神病医院有无注册医生?
基于以上事实,这难道就是贵所《律师函》中所谓的具有执业资质吗?
四、对于贵所《律师函》中所指“文章歪曲事实、恶意抹黑、造谣诽谤, 严重侵害通用环球中铁精神病医院及院方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此,委托人己将该文章进行证据固定保全,并保留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之说,请问文章内容哪些方面是歪曲的事实?哪些是恶意抹黑的?哪些又是造谣诽谤的?还请贵所一一明示,并附明相关证据材料!
综合上述,请问贵所在出具《律师函》之前有无查明事实真相,有无详细阅读文章内容?此《律师函》用意何在?
本网站在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虚心接受公民及相关单位依国法、天理、证据所作出的批评指正,但鄙视并不接受一切空洞无物、有名无实的指责、威胁和恫吓。
对于上述系列问题,还请贵所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五日内以公函的形式给予明确回复,届时我们将会在核实清楚后,进行公示,还社会大众一个真相。
特此函告。
谨祝
明辨是非!敬畏法律证据和良知!
华夏公明网
二0二三年十月九日
敬呈:国家领导、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公安部、全国律协、陕西省政法委、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律协、渭南市政法委、渭南市公安局、渭南市卫健委……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各界媒体
不但如此,本网还将正式的复函文件以EMS邮寄的方式,向徐秀明律师及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周健康主任分别寄送过去,经查询二人均已签收完毕。我单位工作人员也曾致电徐秀明律师,核实关于本网复函是否收到,也得到了明确回复,但对于我单位工作人员出于礼貌给出“要记得按照我们复函中所提出的问题,于五日内予以回复的”的提醒,徐秀明律师的答复是“你没有权利要求”。

截止到目前,五日之约已过,本网既未收到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也未收到徐秀明律师对本网复函中所提出问题的解答。所以本网甚觉诧异,那该律所及徐秀明律师致本网《律师函》的意义何在?目的何在?
正如本网在对此《律师函》的复函中所明确的“本网站在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虚心接受公民及相关单位依国法、天理、证据所作出的批评指正,但鄙视并不接受一切空洞无物、有名无实的指责、威胁和恫吓。”那么此《律师函》是否也是想要起到这么一个目的和效果呢,对此我们不得而知,怕也只有让发《律师函》的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和徐秀明律师本人出来作以说明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发律师函的权利,但律师不得随意发律师函,随意发律师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律师函吓唬要承担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本网认为律师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毕竟律师首先是学习法律的精英人才,他们也办理过很多官司,知道怎么利用法律来处理好事情,所以法律才是第一准绳,真实的世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可能会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但是仍然要遵守这个规矩,这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且法律都是在不断完善的,会越来越好。
另外,本网也希望华州区公安局和华州区检察院,亦能够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依规,秉公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希望律师事务所监管部门敢于向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违法行为亮剑,共同构建和谐的法制社会,为中国梦的实现而努力奋斗!
关于本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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