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A股制度创新当成炒作噱头
证券时报记者 蔡江伟
在推出征求意见稿两个多月后,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份文件,正式拥抱新经济企业。根据相关细则,明确了新经济企业可以采取IPO(新股发行)或CDR(中国存托凭证)的方式登陆资本市场;在公司治理上,允许VIE(协议控制)架构、AB股(同股不同权)等创新形式;在财务指标上,还放宽了盈利条件的限制。
得益于庞大的人口基数、相对完善的互联网基础设施,近些年来,中国培育的新经济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均有目共睹,相比美国也不遑多让。遗憾的是,囿于A股相关制度限制,BATJ(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的合称)们无奈集体出走海外,尤其当阿里、腾讯双双跻身全球市值TOP10企业时,更多的内地投资者只能扼腕叹息。适逢中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证监会锐意革新,以制度创新服务新经济企业的诚意拳拳。
针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监管层已有相关预案准备。在具体措施上,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在交易制度上也尽量保持基本稳定,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并且证监会强调不对企业的质量、投资价值和投资者收益做出判断,也不会为试点企业质量背书。在明确机构投资者在询价等环节应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强调具体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此次改革重在制度建设,条件成熟后才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且针对可能出现的过度炒作,交易所将强化一线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打击,毫不手软。从这一系列表述可以看出,资本市场的此次改革虽然大刀阔斧,具体落实却是稳步推进。
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次改革可以高枕无忧。值得警惕的是,A股由于投资者结构等历史原因,长期存在炒作新概念的陋习。相对成熟资本市场而言,A股大量企业的价值被长期大幅高估。一些从美股回A的公司,仅仅因为交易场所的变化,市值在短期便迎来数倍甚至十倍的增长。纵然A股有流动性溢价的因素,被肆意炒作的股价也明显脱离了基本面的支撑,暴涨之后便是痛苦的价值回归过程,而盲目跟风者往往损失惨重。
根据相关细则,新经济企业中已上市公司要求不低于2000亿人民币市值,这就意味着,此类企业很可能已经走过高速成长期,进入业务的成熟阶段,指望它们未来再有数倍甚至更高速度的增长并不一定现实,此时投资这类企业,恐怕不宜抱着一夜暴富的幻想。而针对未上市企业,尽管有不低于200亿估值和30亿营收,或收入快速增长、行业竞争中有相对优势地位的门槛,也还需要匹配合理的价格——美股科网泡沫时期,大浪淘沙后,幸存者也只是极少数而已。
资本市场的完善成熟,不仅是监管层的单方努力,更需要参与各方的众人拾柴。对于投资者而言,你所代表的,就是你的A股;你有行动,A股便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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