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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正提请审议,按造假金额比例处罚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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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曹中铭 2024-05-10 09:30:03 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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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会计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也引起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修正草案大幅提高了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尽管值得肯定,但显然还远远不够。个人以为,对于财务造假行为,按相关单位造假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更具针对性,也更有威慑力。

资料显示,自1985年1月21日会计法首次通过并施行后,1993年曾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7年启动了第二次修正,此次则是第三次修正。整体而言,尽管此次修订涉及诸如会计信息化、会计质量、会计监督等多个方面,但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显然更受关注。

财务造假问题在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夸张点说甚至已成常态。从近些年来的案例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涉及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相应地遭处罚的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多。二是造假金额越来越大,甚至不乏数百亿元的造假,凸显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愈演愈烈。三是因财务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少,说明财务造假退市门槛较高,需要完善。

客观上讲,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愈演愈烈的背后,与违规成本低是分不开的。比如此前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顶格罚款也不过60万元。如此处罚,既无异于隔靴搔痒,更无异于对财务造假行为的纵容。

修正草案对财务造假行为的违规成本大幅提高。比如现行会计法对实施财务造假的单位,仅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修正草案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修正草案对财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也将进行处罚,涉及罚款、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承担刑事责任等,可谓面面俱到。

修正草案对违法所得最高可处10倍金额的罚款,如果某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违法所得金额较高,那么其付出的代价将非常大。从理论上讲,相关单位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不过,现实案例中,真正实施10倍顶格处罚的估计非常之少。毕竟,从上市公司生存与发展,以及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量,监管部门其实也不希望有企业真的被罚得倾家荡产,这也不是修正草案的初衷。

而且,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仅仅从违法所得的角度出发,也存在漏洞。像造假金额巨大,但没有违法所得的,顶格处罚也不过二百万元。而巨额造假行为对市场信心、对投资者的伤害,以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远远不是二百万元所能“覆盖”的。

因此,修正草案对于财务造假处罚的“基准”,不应该是违法所得,而应该是造假金额,包括营收、净利润等。事实上,市场关注财务造假案例,除了时间长短之外,便是造假金额的大小了,基本上与造假单位违法所得无关。更何况,某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所得,并不能用金额来衡量,比如通过财务造假避免退市维持上市地位即是如此。

基于此,个人建议,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可按照造假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处罚。比如按造假营收金额的10%进行罚款,营收虚增1亿元,罚款一千万元;或者按造假净利润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虚增净利润1000万元,罚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按造假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操作起来更简单,且大幅提高了造假成本。与违法所得相比,也不易出现“漏网之鱼”,值得推广。

在修正草案实施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将会遭遇多方面的处罚。一方面,财务造假行为往往涉及虚假陈述。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证券法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财务造假行为因为违反会计法,会计法也会进行处罚。因此,新会计法实施后,证券法与会计法将为财务造假织就一张“网”。只要上市公司敢于以身试法,必然会出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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