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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不可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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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曹中铭 2024-10-23 12:15:03 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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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沪市公司*ST美讯发布公告称,因存在年报虚假记载、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等违法事实,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处以2156万元罚款。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个人以为,对于欺诈发行,不可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美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营业成本57459.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营业成本的62.18%。这也导致*ST美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ST美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由于*ST美讯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因而构成欺诈发行。针对上市公司年报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的行为,证监会作出了上述处罚。

先是实施财务造假,然后利用粉饰后的财务数据完成欺诈发行。可以说,该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也是费尽了心机。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最终为之付出了代价。客观上,这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沪深股市造假上市、欺诈发地的案例时有发生。像云南绿大地、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都曾经在市场上“名噪一时”,欣泰电气甚至“不幸”成为“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

无论是此前的造假上市,还是后来的欺诈发行,所产生的危害性显然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对欺诈发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无形中会有更多企业不惜铤而走险造假上市。

资本市场是一个利益场所,即使是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的背景下,仍然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带“病”闯关,其中也不乏粉饰业绩、粉饰报表等行为。本质上讲,意图通过粉饰业绩、粉饰报表上市的行为,也属于造假上市,理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与目标。

尽管造假上市、欺诈发行的案例并不少,但个中的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则并不多。而且,即使是某些责任人员遭到刑事处罚,也往往是判处缓刑居多。但出现更多的,则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代替了刑事处罚。这也导致众多违法者没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罚款不到2200万元,责任人员10年市场禁入,对于*ST美讯而言,其实是一场划算的“买卖”。毕竟,该上市公司以2156万元的罚款,“换取”了1.66亿元的融资。罚款与融资金额的比率为1:7.7,堪称高效,上市公司的罚款甚至可以用融来的资金缴纳。

巨额融资,少量的罚款,也再现了违规成本低的一幕。*ST美讯案违规成本低,也体现在欺诈发行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上。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设立了欺诈发行股票罪,对于欺诈发行行为如何处罚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像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ST美讯案绝对称得上“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相关责任人员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监管部门仅仅是市场禁入了事。

一个刑事案件最终被轻描淡写地办成了行政案件,显然也与监管部门所声称的要“强化监管、从严监管”的理念相悖。不仅让《刑法》的相关条款成为摆设,也导致违规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与付出应有的代价。更重要的是,如此处罚,或许也会激起某些企业造假上市热情。

个人以为,基于欺诈发行的危害性,对违规者需要采取行政、经济、刑事处罚的“组合拳”。而且,在罚款金额上,应不少于欺诈发行融资额的40%。此外,责任人员该市场禁入的禁入,该牢底坐穿的牢底坐穿,绝不可让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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