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不应成为公司治理的“旁观者”
近期,公募基金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对各类议案进行投票异议率非常低的现象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公募基金已发展成资本市场的一支重要投资力量,其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是成为“旁观者”。

去年5月7日,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将出台公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助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两天后的5月9日,中基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并于当日起施行。《治理规则》规定,持有单一上市公司5%及以上流通股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对于涉及上市公司章程修订、利润分配、董事选举、股权变动、关联交易、资产购买与出售、聘任审计机构等十三项重大事项,应当积极行使表决权。
据统计,2025年,在165家公募基金管理人中,仅116家形成实际投票记录,49家无实际投票记录。尽管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的热情并不低,但投赞成票却成为“主旋律”。总体上,2025年公募基金管理人对超5万项议案投赞成票的占据绝对比例,投反对票的仅占0.71%,投弃权票的占0.36%。这也意味着,其对各类议案异议率只有1.07%。
境外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议案投反对票的比例总体上超过10%。A股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议案也常常投出反对票。比如杭州银行部分议案超过9%中小股东投票反对,钢研高纳个别章程修订案中小股东反对票更是高达68.98%。虽然说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会如何投票是其权利,也不能强求其投出反对票,但如此低的异议率还是值得商榷的。
除了公募基金,已经进入A股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还包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公募资管、券商资管等。虽然《治理规则》主要是对持有单一上市公司5%及以上流通股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但实际上,持股不到5%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都可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毕竟,一般情形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并不少。
为了避免异议率非常低的现象重演,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个人有如下建议。
其一,不能只学会用“脚”投票,卖出股票一“逃”了之,更要善于用手投票。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或对包括机构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利益产生影响,机构投资者不赞成相关事项时,要善于用手投票,在表决时投出反对票才是上策。
由于机构投资者往往持股众多,对于表决结果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不排除能够否决相关议案。如果选择用“脚”投票,卖出股票一“逃”了之,在大量卖出股票的情形下,必然会加剧股价波动,进而会放大市场的投资风险。而且,用“脚”投票引发股价下跌,其自身的利益也有可能受损。
其二,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不能只做股东,更要做“积极股东”。此前,公募基金等机构基本上都是财务投资者,休说是投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都非常少见。虽然具有股东身份,但在参与公司治理上并不积极。
公募基金管理人做“积极股东”其实并不难。比如积极参加股东大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议案投出赞成或反对票;积极提交临时提案,提名董事人选等都是可选项,也是其完全可以做到的。
其三,机构投资者要扮演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机构投资者的身份,持股数量众多,机构投资者在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时,也应扮演中小投资者“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毕竟,同样是投资者,机构与散户在某些时候其价取向与利益取向是高度趋同的。更重要的是,在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机构的话语权明显会比散户投资者强得多,也会受重视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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