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公义之星”股票索赔平台讯,2023年12月23日,*ST慧辰(慧辰股份68850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上海梁律师提示:2020年7月13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挽损。股票索赔的是历史法定损失金额,与目前是否持有股票没有关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2、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4,396.8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3、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1,721.1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45%。4、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496.2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行政处罚:慧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注:(1)索赔条件及诉讼时效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2)文章内容主要参考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3)本文观点不向投资人推荐股票,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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