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最新索赔消息,发布第一股东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金力泰最新索赔消息:
2025年3月21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中显示:
1、本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民终507号,2023年12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本案(即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资产”、“原告”)与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海南大禾”)与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大禾实业”)及案件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发回海口中院重审。
2、2025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本案被告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大禾的自然人股东刘少林之子刘天祥发来的电子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初47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由于公司属于本案的案外人,未直接收到海口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因此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21日向华锦资产发送《询问函》核实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是否与其收到的一致,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18日、2025年3月19日以及2025年3月21日收到华锦资产的函件称其未收到上述判决书。
而在此之前,2024年1月4日,金力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大量投资者因金力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而在24年4月份,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收到上海金融法院300225金力泰投资者索赔案的《示范案件选定告知书》。这些投资者因金力泰此前信披违法违规造成损失,而将其送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金力泰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间买入300225金力泰,且在2022年10月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2年4月30日至 2023年2月3日间买入300225金力泰,且2023年2月4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金力泰违规依据:
2023年2月3日,金力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03号)。
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8号)。
2024年1月4日,金力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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