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案例频现,建议采取“连坐制”整治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开出的涉及内幕交易的罚单至少有44起。步入12月以来,短短一周时间内,至少发生10起涉及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或立案。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也成为市场监管的一大重点与难点。个人以为,对于内幕交易行为,需要采用组合拳应对。其中,“连坐制”不应缺席。
纵观多年以来监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例,个中也呈现出非常鲜明的特点。比如从涉及的处罚对象看,上市公司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董监高及配偶或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成为“重灾区”;此外,也有券商投行相关人员因内幕交易受到处罚。从案例类型看,尽管也有涉及上市公司诸如分配、重大项目投资或合作的内幕交易案例,但并购重组则是内幕交易的另一“重灾区”。
由于近些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开始降温,因此,今年以来涉及内幕交易的罚单多达44起,这显然并不是个小数目。这既说明内幕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市场上也成“常态”,也说明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内幕交易存在隐蔽性强、发现难、查证难、认定难等多方面的特点。而且,由于其违规成本低,但背后的利益往往非常巨大。也正因为如此,内幕交易行为在市场上呈高发态势。
目前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往往以行政处罚为主,通常也就是一“罚”了之。或没一罚一,或没一罚二,像12月初披露的的几起案例都是如此。比如美诺华董事长前妻内幕交易该公司股票非法获利1100万元,被处以两倍罚款,合计没收罚款超3000万元。显然,一“罚”了之的监管模式是值得商榷的。
内幕交易采取行政处罚为主的监管模式,也让《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几乎形同虚设。《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设立了内幕交易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不过,对于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何种情形为“情节特别严重”,则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进行准确把握。
毫无疑问,对于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仅仅只有行政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至少,刑事处罚不能缺位,否则,设立内幕交易罪也只能是摆设。这一方面需要最高法早日出台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践中严格执行,以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
而且,由于内幕交易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会损害到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让违法违规者赔偿利益受损投资者的损失,也是维护市场“三公”原则的应有之义。而这,同样需要最高法出台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才有可能实现。
对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外,个人以为还有必要实施“连坐制”。如果是上市公司实控人、相关股东或董监高等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或者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了消息,并导致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就应对上市公司实行“连坐”。既可对该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实施必要的限制,也可对实控人、大股东以及董监高持股减持进行必要的限制。
并购重组中,券商投行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券商投行的相关人员实施了内幕交易,或因投行人员泄露消息导致内幕交易行为发生,除了对违规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外,建议对相关券商实施“连坐”。比如三个月不受理其IPO文件,或担任财务顾问的并购重组相关文件。
实行内幕交易“连坐制”,将倒逼上市公司或投行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的管理,有利于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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