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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建立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持续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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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曹中铭 2025-02-14 12:30:03 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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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蛇年春节期间,短短的三个月时间,沪深市场有约20家已退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来自证监会系统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已退市公司进行处罚,这是值得肯定的。个人以为,基于监管从严的理念,有必要建立对退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持续追责机制。

   节前退市公司发布的处罚公告如雪片般飞向市场,且数量众多,也形成一道非常刺眼的“风景”。比如2025年1月8日,早在2024年7月11日从上交所退市摘牌的S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因2020年至2023年间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决定对S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的处罚,时任董事长被警告并罚款150万元。对S公司的追责虽然姗姗来迟,但并未缺席。

   深天地于2024年9月2日从深交所摘牌,该公司于2025年1月6日收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包括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等多项违法事实,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退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等人均进行了处罚。

   除了上述两家公司外,像未来1、R腾信1、巴安3等多家退市公司均在今年1月份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从众多退市公司看,或因业绩持续亏损,或因面值原因退市,而对于那些退市被追责的公司而言,其被强制退市的背后,违法违规显然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事实上,众多退市公司中,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的亦不在少数。

   违规违法意味着要付出代价,无论是对于现行挂牌公司而言,还是对于已退市公司来讲,都理应如此。更需要指出的是,对退市公司的持续追责,也意味着一家公司退市后,不可能“一退了之”。对于此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此前损害市场、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可能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

   近几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强化从严监管的理念,强调监管要“长牙带刺”。其对象不仅包含挂牌公司,也应包含已退市公司。这既是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监管的需要。

   退市公司往往都是些举步维艰的企业,但对于其此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切不可因退市而不了了之,持续追责才是应有之义。对退市公司持续追责,既是对违法违规者的惩罚,也能在市场中起到警示与威慑作用,背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个人以为,对退市公司追责,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追责的对象既包括退市公司,也包括责任人员,重点在“人”。退市不是“免死金牌”,既然违法违规,就应承担责任。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主要是 “人为”,因此这也是追责的重点。

   其二,要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形成“组合拳”,代表人诉讼则为其中的重点。建立退市公司追责机制,不存在“一退了之”的问题。即使是退市了,该承担责任的要承担,该赔偿投资者的要赔偿投资者。退市追责机制下,真正实现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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