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大案频现,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证监会的一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让东方集团的财务造假案真相浮出水面。近些年来,上市公司曝光的财务造假案并不少,且呈愈演愈烈的态势。个人以为,背后显然与现行制度建设存在短板与缺陷是密切相关的。完善制度建设,让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是减少甚至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根本。
早在今年2月底,证监会就曾通报过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通报显示,初步查明,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披露的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退市”等字眼,其实已经让市场感受到了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的严重程度。
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则让市场了解到了真实情形。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报分别虚增营收38.97亿元、48.65亿元、65.43亿元、8.25亿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收的25.20%、32.05%、50.44%、13.56%。这也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且累计虚增营收超过160亿元。
仅仅从数据看,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是名副其实的大案。不仅造假金额巨大,且时间跨度长。这也与近些年来上市公司频频暴露出来的造假大案相似。比如曾经“名噪一时”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涉案金额就高达300亿元,金额之大,完全能够颠覆投资者的想像,但不幸却是现实。然而,这就是现实中的资本市场。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频发,以及造假金额越来越大,时间跨度越来越长,一方面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财务造假退市设置的高门槛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刑法常常缺位有关。
高门槛方面,比如上交所规定的适用2020年至2024年的退市情形规定,财务造假须连续两年、合计金额5亿元以上、相关指标占比超过50%。如果有某上市公司通过时间间隔的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其实是不会触发造假退市条款的。或者连续两年相关指标占比不超过50%,同样不会触及退市条款。设置如此之高的财务造假门槛,无异于对造假行为的庇护,但却会损害资本市场以及投资者的利益。
刑法缺位方面,截至目前,性质非常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除外,上市公司董监高因财务造假而进“班房”的并不多。而其中的症结,主要在于相关刑法条款的实操性不足。比如像东方集团的财务造假案,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条款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何谓“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何谓“有其他严重情节”,又何谓“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来看,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或操作标准,那么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大,也会导致某些违法犯罪者可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针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大案频发的现状,个人以为完善制度建设迫在眉睫。首先,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需要树立“造假即退市”的监管理念。财务造假都是主观为之,像东方集团甚至是由实控人背后操盘的,这样的上市公司不退市,对其他退市公司来讲也难言公平。
其次,目前刑法涉及资本市场的条款并不少,除了上述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外,像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都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早日出台操作细则或司法解释,让这些法律条款更具实用性,是打击财务造假等危害市场行为的一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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