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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建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退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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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曹中铭 2025-10-24 09:45:03 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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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涉及上市公司高管因违法薪酬退回的条款,个人以为是值得肯定的。针对上市公司高管,有必要建立在特殊情形下的薪酬退回机制。

   《征求意见稿》一共有90条,其中有10条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比如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为: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该规定的出台,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因财务造假,导致业绩看起来很漂亮,其高管因之获得了与之不匹配薪酬的,法院支持上市公司追回不合理的薪酬。该规定既填补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退回的制度空白,也能对上市公司高管某些不合理的薪酬说“不”。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客观上也是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高管的高薪酬现象,早已引起市场的质疑与诟病。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高管薪酬年年上涨,但业绩不见增长,回报股东不见增长。显然,相关高管成为最大利益获得者。二是薪酬增长幅度远高于业绩增长幅度。有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业绩挂钩,但薪酬增长幅度远远高于业绩增长的幅度,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三是有的上市公司在业绩出现负增长的状况下,其高管薪酬仍然保持增长。四是有的上市公司业绩出现亏损,但高管薪酬仍然保持增长。毫无疑问,高管薪酬增长,也进一步放大了上市公司的亏损。五是高管薪酬与业绩挂钩的上市公司,当业绩出现下滑时,高管薪酬岿然不动,十分“坚挺”。

   当然,市场对于上市公司高管高薪酬的质疑,还表现在其他方面。比如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一大出发点即为希望独董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现实案例中,独董常年不出席董事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比比皆是,更别说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了。但即便如此,每年拿着高津贴的独董不在少数。占着位置不干事,还有高收入,市场的质疑并非没有理由。

   虽然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最高法出台的上市公司高管因财务造假应退回不匹配薪酬的条款,或有可能间接打开了高管不合理薪酬退回的“潘多拉魔盒”。客观上,要真正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市场,上市公司高管不合理的薪酬就应该成为改革的对象与目标。基于此,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不合理薪酬退回机制就更有必要。

   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不合理薪酬退回机制,个人有如下建议。其一,高管薪酬必须与业绩的波动挂钩。业绩增长,薪酬增长,且薪酬增长幅度不高于业绩增长幅度;业绩下滑,薪酬下调,下调幅度不低于业绩下滑幅度。其二,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粉饰业绩等行为),并造成上市公司与股东利益受损的,高管所获得的不合理或不匹配的薪酬应退回上市公司。其三,高管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上市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其违法违规行为所发生的年度不匹配薪酬应退回上市公司。其四,独董不履行职责,常年不出席董事会的,独董津贴应按一定比例退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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