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吉达 券商中信证券披露董事长信息存疑 签字人是否准确披露
导读:
券商是否校对郜吉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国平基本信息,郜吉达招股书所有签字人是否认真研读郜吉达招股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招股书内容。
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吉达”)主营智能手机精密线圈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作为核心业务。此次IPO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2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分别用于线圈生产基地建设、声光电精密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河源皓、补充流动资金你募集69,951.92万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万元。
图片来源:郜吉达招股书(申报稿)
郜吉达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胡滨,杨锐彬。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郑荣富,刘国军。
图片来源:深交所·创业板·项目动态
郜吉达报告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已移除,暴露内控问题
企查查公开信息,郜吉达在今年1月12日进行了工商变更,从原来的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锦绣中路19号美讯数码科技厂区1号厂房C401(以下简称“厂房C401”)变更为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锦绣中路19号美讯数码科技厂区1号厂房1101A。
图片来源:企查查
据了解,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坪山局曾在2022年7月11日将郜吉达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在2022年7月26日,郜吉达被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这意味此前郜吉达预留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无法联系企业联系人。
图片来源:企查查
“经营异常目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一种制度。当一家企业被列入这个目录,意味着该企业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经工商部门责令后,仍未按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信息将被向社会公示,目的是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但该企业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将被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这意味着,如果一家企业被列入此名录,其信用状况会受到严重影响,可能会影响到其商业合作、贷款等方面。
此次郜吉达被“列入异常名录”,虽然看似正常,但在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随后被移除的过程中,暴露出其内控管理可能存在漏洞。
郜吉达招股书(申报稿)显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黄国平直接持有公司20.00%股份,通过深圳市小象投资间接持有公司5.83%股份;黄碧婵直接持有公司5.00%股份,通过深圳市小象投资间接持有公司52.50%股份,通过共青城皓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2.19%股份。同时,黄国平为发行人董事长,黄碧婵为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黄国平、黄碧婵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能够共同控制。黄国平与黄碧婵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黄国平与黄碧婵为一致行动人;二人合计控制公司85.52%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图片来源:郜吉达招股书(申报稿)
郜吉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国平
信息披露存在差异
中信证券,胡滨,杨锐彬
信披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勤勉尽责
郜吉达招股书(申报稿)显示,“黄国平,1996年至2006年任川西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技术课长,2022年至今任深圳市皓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至今任河源市皓吉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0年至今任深圳市小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至今任皓吉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0年至今任常熟市皓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至今任越南皓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图片来源:郜吉达招股书(申报稿)
企查查显示,川西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但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胡滨,杨锐彬披露招股书(申报稿)显示,郜吉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国平1996年入职。
图片来源:企查查
问题来了,一是川西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郜吉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国平在该公司的任职起始时间;二是在郜吉达招股书(申报稿)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先,郜吉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国平在1996年就已经开始在川西精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工作,而该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这就意味着,在公司成立之前,郜吉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国平已经在为公司工作了。
其次,如果郜吉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国平的入职时间确实早于公司成立时间,那么中信证券胡滨,杨锐彬披露招股书(申报稿)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否涉及到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
1、数据支持:企查查
2、头图来源:通义万向·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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