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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锐思券商东吴证券信披现基础错误 信披是否准准确是否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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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凯IPO财经富凯IPO财经 2023-11-29 14:45:18 6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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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AI·通义万相

导读:

     杰锐思的招股书信息披露存在差异,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的入职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这涉及到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信息披露问题,那么保荐机构东吴证券是否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锐思”)从事智能检测设备和智能生产组装设备(线)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的科技型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分别用于三个项目分别为智能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3.6,亿元、研发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1.6亿元、补充运营资金 0.8亿元,合计 6.03亿元。

图片来源:杰锐思招股书(申报稿)

    杰锐思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孙虎,余哲。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姚辉,李新民。

图片来源:深交所·创业板·项目动态

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为文二龙与文三龙俩兄弟

    杰锐思招股书(申报稿)显示,本次发行前,股东文二龙与文三龙系兄弟关系,且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43.96%、27.55%的股份。文二龙为苏州地之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普通合伙人且持有苏州地之杰 56.08%的出资份额,文三龙为苏州地之杰的有限合伙人且持有苏州地之杰 4.17%的出资份额,苏州地之杰直接持有公司 10.36%的股份。

图片来源:图片来源:杰锐思招股书(申报稿)

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

信息披露存在差异

东吴证券 孙虎 余哲

信披是否真实、准确、勤勉尽责

    杰锐思招股书显示,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1974 年 1 月,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 年 7 月至2010 年 1 月,就职于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工程师、工程部自动化课长、工程部副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4 年 4 月,就职于光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9 年 10 月,就职于苏州杰锐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任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图片来源:杰锐思招股书(申报稿)

    企查查显示,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但东吴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孙虎,余哲披露招股书(申报稿)显示,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1996年入职上述企业。

图片来源:企查查

    问题来了,一是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在该公司的任职起始时间;二是在杰锐思招股书(申报稿)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先,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1996年就已经开始在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工作,而该公司的成立时间是1999年。这就意味着,在公司成立之前,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已经在为公司工作了。

    其次,如果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的入职时间确实早于公司成立时间,那么东吴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孙虎,余哲披露招股书(申报稿)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否涉及到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杰锐思及实控人文二龙与文三龙

东吴证券、锦天城、立信会所、申威评估

承诺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持股主体情况的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持股主体情况,郑重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上述情形已彻底解除或还原,公司股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所为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参考资料:

1、数据支持:企查查

2、头图来源:通义万向·AI

4、深交所·创业板·项目动态
5、杰锐思(上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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