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财光华、中天运收警示函!涉同一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文/梧桐小编
6月1日,江苏证监局公布《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朱建华、王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晓龙、刘鑫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兴财光华、中天运分别是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500,以下简称启迪设计)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
江苏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执业的启迪设计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和测试与新能源及节能工程收入确认相关的部分关键控制;未识别出部分控制偏差,认定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结果有效的依据不充分。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账面确认的部分工程项目已发生成本保持职业怀疑;未按照计划现场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朱建华、王建作为启迪设计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执业问题负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所及朱建华、王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该所及两名注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
江苏证监局对中天运执业的启迪设计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的部分关键控制点进行了解并执行控制测试。二是未对审计获取的矛盾证据、某项目无入库出库资料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三是对于未回函的情况,未执行替代程序。陈晓龙、刘鑫康作为启迪设计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执业问题负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该所及陈晓龙、刘鑫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朱建华、王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设计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了解和测试与新能源及节能工程收入确认相关的部分关键控制。二是未识别出部分控制偏差,认定生产与仓储循环控制测试结果有效的依据不充分。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账面确认的部分工程项目已发生成本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按照计划现场查看工程形象进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所执业的启迪设计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朱建华、王建作为启迪设计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执业问题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朱建华、王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5月26日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晓龙、刘鑫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设计或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的部分关键控制点进行了解并执行控制测试。二是未对审计获取的矛盾证据、某项目无入库出库资料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三是对于未回函的情况,未执行替代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所执业的启迪设计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陈晓龙、刘鑫康作为启迪设计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执业问题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陈晓龙、刘鑫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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