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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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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曹中铭 2026-04-03 08:45:03 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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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蹭“脑机接口”热点,在科创板挂牌的L公司和X公司分别遭到深圳证监局的处罚。今年2月份,宁波一家在科创板挂牌的上市公司,同样因蹭热点收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些蹭热点的上市公司均因“误导性陈述”而受罚,个人以为如此定性值得商榷。

监管部门调查认定,L公司于今年1月6日发布的公告中,涉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径”“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而实际情况则是,目前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仅有迷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且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尚在研发,均无样机。显然,L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等方面的问题。此后,在回复上交所问询时,该公司信披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另一家公司蹭“脑机接口”热点更为主动,该公司通过互动平台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将上市公司的业务与市场热点挂钩。且在回复监管部门问询时,信披也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等方面的问题。

脑机接口、人工智能、商业航天、锂电池、芯片等为去年以来沪深市场炒作的主线与热点。拥有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多数表现强劲。处于上下游行业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亦不俗。即使是那些能与之“沾边”的上市公司,其股价也有不错的表现。因此,某些上市公司为了蹭上这些热点,不惜在公告、互动平台上做文章,意欲通过蹭热点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从三家上市公司收到的罚单看,监管部门均认为三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违规行为,并认定其涉嫌“误导性陈述”,然后据此开出罚单。表面上看,三公司均是属于信息披露上违规。但毫无疑问,其蹭市场热点的行为,显然又并非仅仅只是信披违规这么简单。

监管部门虽然认为三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但一家上市公司主观上进行违规,显然是有诉求在其中的。脱离诉求来定性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个人以为是偏颇的。

从过往的案例看,上市公司蹭热点的目的是为了刺激股价的上涨,背后利益的驱动因素则有可能是为了今后实现高位减持、防止股权质押爆仓等。因此,刺激股价上涨,才是上市公司蹭热点的目的。那么,对上市公司蹭热点的定性,应从这一点是出发并作出正确的认定。

《证券法》规定,禁止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等操纵市场,也禁止利用其他手段操纵市场。所谓的其他手段与方式,当然也包含蹭热点行为。而从本质上说,上市公司蹭热点刺激股价上涨的行为,也涉嫌利用其他方法操纵市场,因而是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蹭热点行为,到底是认定为信披违规的“误导性陈述”,还是操纵市场中的“利用其他手段操纵市场”,个人以为必须有清楚与明晰的界定。毕竟,如果是信披违规,往往是一罚了之;但如果是操纵市场,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

而且,目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不久的将来出台将是可期的。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也有利于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以及投资者保护上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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